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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曙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科曙光2020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1-04-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四月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被保荐公司简称: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
司                               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新炎                  联系电话:010-60833016

保荐代表人姓名:卢丽俊                  联系电话:010-60836954



一、保荐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63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148,678,071 股,本次发行价格为 32.15 元/股,募集资金总

额 为 人 民 币 4,779,999,982.65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4,751,218,210.89 元。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科曙光”)签订的保荐承销协

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保荐机构,

需对中科曙光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20 年 10 月 9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度中信证券对中科曙光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1、现场检查情况

    2021 年 4 月 2 日,保荐机构对中科曙光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核查,保荐机

构认为:公司 2020 年以来至今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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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的相关要

求。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情况

    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对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时,注意到:

    (1)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因违反信息披露法规及未履行报告义

务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2)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

性内容;

    (4)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

    (5)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

    (6)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构成、履行职责合规;

    (7)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与事实

相符;

    (8)公司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均被有效执行。

    3、募集资金使用督导情况

    公司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募集

资金投向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较好执行

了这些规章制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2
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公司、保荐机构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浦祥支行、中国民生银行

天津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元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账号                      用途
      银行                                                               日余额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高端计算机研发及
                   77120078801500001070                                  202,500,003.13
天津浦祥支行                                  扩产项目
                                              高端计算机内置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77120078801400001068       动管控固件研发项           180,858,378.13
天津浦祥支行
                                              目
中国民生银行天津                              高端计算机 IO 模块
                   632406251                                             221,967,652.22
分行                                          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中国民生银行天津
                   632406243                  补充流动资金                         0.00
分行
                          合计                                           605,326,033.48


    2020 年 11 月 9 日,中科曙光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28.00 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

月。

    2021 年 4 月 8 日,中科曙光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以募集资

金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2,983.08

万元。

    保荐机构定期查询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被

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4、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0 年 10 月 9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

                                          3
公司共召开 0 次股东大会,2 次董事会会议,2 次监事会会议,保荐代表人对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查阅,督促公司及时披露相

关会议文件及决议,切实履行了保荐职责。保荐机构详细了解了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及股东大会召开情况,认为公司职能机构能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

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注重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投资情况进行了

监督与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经针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建

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并遵照执行,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公司不

存在未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人对公司 2020 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

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

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中科曙光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重要事

项。


四、其他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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