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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曙光: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2022年4月)2022-04-15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2022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曙光信息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
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
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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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
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证券法务
部、审计部。

   第九条      被担保人向公司申请担保,应当提供包括被担保人近三年的资产
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还情况明细表(含利
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
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财务部对被担保企
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
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
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就是否提供担保、
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经总裁审查同意后上报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担保决议后,由证券法务部审查有关
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证券法务部代表公司与主债
权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大会
审议的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
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
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风
险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通过,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
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由证券法务部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
会、董事会秘书和审计部。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
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贷款,公司应要求与被担保企业开立共
管账户,以便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
机器、房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担保期间,公司应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抵押/质押财产变化的跟
踪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察;在被担保企业债务到期前一
个月,财务部应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通知单。

   第二十四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
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会同证券法务部执行反担保措施。在担保期间,
被担保人若发生机构变更、撤销、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
行使债务追偿权。

   第二十五条 债务追偿程序由证券法务部主导,证券法务部并应在开始债务
追偿程序后 5 个工作日内和追偿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传送至审计部
备案。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应当按
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
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比例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
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工作
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
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
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的修改应经股
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