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曙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2-04-2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
构”)作为正在履行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曙光”、“上市公
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进行了 2021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
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黄新炎、卢丽俊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2 年 4 月 11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卢丽俊、肖霄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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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察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看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的历次“三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
4、核查公司 2021 年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资料;
5、查阅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二、现场检查内容
本次现场检查中,检查人员主要对中科曙光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
运作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了重点核查。
(一)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情况以及三会运作情况
1、公司治理
本次现场检查中,对公司章程的执行情况、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过现场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章程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也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
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
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2、内部控制
本次现场检查对中科曙光内部控制方面做了详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中科曙光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等
法律法规,制定了《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关联交易规则》《对外担保制度》等
一系列公司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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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方面
中科曙光设有独立的财务管理部门,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并根据《公
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财务
管理制度》等制度,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明确了授权及签章等内部控制
环节,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得到有效执行。在内部审计方面,中科曙光董事会设
立了审计委员会。中科曙光设立了审计部,配备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委
员会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2)业务经营方面
中科曙光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业务经营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加强管理制
度与流程的持续改进,增强抵御突发性风险的能力;在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收
购、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方面,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授权界定投资权限,
全面管控公司的投资行为;在商业机密保护方面,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书,
同时设立了完善的文件管理制度和数据管理措施,以防范商业机密泄漏的风险。
另外,中科曙光已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都经过内部法律审查,
对保障公司合法经营发挥重大效用,减少了由于合同引起的各项纠纷,同时有效
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经营。
(3)资金管理制度方面
中科曙光制定了货币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明确了资金支取的审批流程和权
限,公司对外付款也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流程和权限,有效防止了大股东及其附属
企业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同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关联交易规则》均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事
项的决策程序和审批权限,在决策过程中严格履行有关的规定,有效遏制占用款
行为,以切实保障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较为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
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各部门的构成及职责的履行合规。
3、三会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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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现场检查对公司三会运作进行了核查,重点关注中科曙光 2021 年的三
会运作情况,核查后认为中科曙光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三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股东大会运作情况
中科曙光能够按照规定及时的发布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进行授权委托。中科曙
光股东大会提案符合程序,在审议过程中,大会主持人、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听取所有参会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平等对待所
有股东,确保中小股东的话语权。
(2)董事会运作情况
中科曙光目前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各董事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能够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和董
事会授予的职责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未发现缺乏制约监督的情形。
中科曙光全体董事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履行董事职责,积极参与公司董事会并参与讨论,不能亲自出席的都提前审议议
题并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尚未出现董事无故缺席情况;同时公司董事均
遵守《董事声明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各项工作,有效发挥了董事在公司规
范运作中的作用,保护了公司及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益,不断促进董
事会的规范管理和正常运作。
经本次现场检查,保荐代表人认为中科曙光各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完整、
保存妥善;董事会会议决议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规定充分及时披露。独
立董事能够仔细审阅公司公告的有关文件资料。独立董事在公司发展战略、完善
公司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对公司重大生产经营
决策、对外投资、高管人员的提名及其薪酬与考核等方面起到了监督作用。
(3)监事会运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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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曙光制定了健全的《监事会议事规则》,本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经本次现场检查,保荐代表人认为中科曙光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监事会会议记录完整、保存
妥善;监事会会议决议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监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规定充分、及时披露。
在日常工作中,监事能够勤勉尽责,通过列席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监事会,
审核公司财务报表、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对公司董事、总裁、财务负责人和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4)经理层运作情况
中科曙光制定了总裁和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实施细则方面的规章制度,对经理
层的运作进行规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整个
经理层在工作能力、管理水平、创新意识各方面都有长期的工作经验,能够担任
相应的职务。
本次现场检查中,保荐代表人未发现中科曙光经理层越权行使职权的行为,
董事会与监事会能够对公司经理层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二)信息披露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中,重点核查了中科曙光 2021 年的信息披露情况。中科曙
光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
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此制度主要包括:明确了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未公开信
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
责;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等规定。
在对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保荐代表人重点关注了中科曙光已披露
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披露内容的完整性,以及是否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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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经本次现场检查,认为中科曙光能够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了职责,保证了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独立性情况
针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二条关于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
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的规定,
在本次现场检查中重点关注了中科曙光财务分开方面的独立性,具体情况如下:
1、业务独立情况
公司具有独立的产、供、销的业务体系,拥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能够独立
支配和使用人、财、物等生产要素,独立组织和实施生产经营活动。
2、资产独立情况
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拥有与生
产经营有关的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3、人员独立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或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企业
任职。
4、机构独立情况
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完备的法
人治理结构;公司具有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设有研发、生产、销售、财务、企
业发展等职能管理部门。
5、财务独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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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独立,有比较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与会计核算体系。公司独立开设
银行账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
情况;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控股股东干预公司资金
使用的情况。
保荐代表人认为中科曙光能够严格自律、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
关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的规定,规范公司财务
行为。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中科曙光能够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募集资金未发现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
委托理财等情形;未发现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一致,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未发现重大风险;未发现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情况。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公司在募集资金使
用及披露中存在严重问题。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中科曙光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
规范;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执行,并履
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与关联方的交易定价按照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公司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
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
(六)经营状况
公司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不存在异常波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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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中科曙光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及上交所
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中,中科曙光及其他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代表人的核
查工作,及时回复保荐代表人的各项问询,积极提供相关资料与数据,使得本次
现场核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中信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的有关要求,对中科曙光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
中信证券认为:自上市以来,中科曙光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
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中科曙光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中信证券将持续关注中科曙光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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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新炎 卢丽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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