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及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自身的独 立判断,现就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使用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拟使用18.0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计划不抵触;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 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程序 符合监管要求。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18.0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 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