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普股份: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5-22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在上海市江场三路 258 号市北高新商务中心 3F 宴会厅召开。上海市
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沈寅炳律师、朱萱律师出席现场会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
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
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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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决定采
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3:30 在上海市江场三路
258 号市北高新商务中心 3F 宴会厅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
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5 月 14 日。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
括委托代理人)共有 3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9,197,7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48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
代理人)2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9,184,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8.2405%;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除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股东外,参加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不足 5%股份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 网络和现场)共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347,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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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参加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股
东账户卡。该等股东均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
股票,并于会议召开前进行了登记。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
括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魏中浩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
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参加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24 日公告的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法定时
间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包括:
(一)关于《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四)关于《2014 年度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2015 年度预算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七)关于 2015 年度银行融资及相关担保授权的议案;
(八)关于对 2014 年度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
(九)关于 2015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十)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十一)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提案的情况,不存在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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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
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
律师、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决议
根据现场参加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公告所列明的议案,所有议案均经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
署。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决议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
本所认为,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
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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