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普股份: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2016-03-31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15
年度,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就其
中部分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的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忠实的履行
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将2015年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现任独立董事履历及专业背景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共有董事9人,其中3名独立董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关
于独立董事人数比例和专业配置的要求。现任独立董事履历及专业背景情况如
下:
(1)顾红女士:1954年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非执业注册会计
师职称,历任上海油墨厂企管办、厂长办公室副主任,上海香精香料公司财务科
副科长、科长,上海日用化学(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科长、总会计师、副总经理,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总经理助理、财务中心主任、上海文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
理。
(2)王众先生:1967 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历任抚顺市工商局法制处科
员,抚顺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抚顺必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上海市广海
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分所主任;兼任中华全国律
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新时达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朱念琳:1957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历任国家轻
工业部食品局主任科员,国家轻工业部综合计划司投资处副处长,中国轻工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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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集成经贸发展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市场部副主任,现
任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理事长,兼任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副秘书长、市场
部主任,国家食物与营养咨询委员会副秘书长,华南理工大学顾问教授。
二、关于独立性的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任何职务,不存
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1)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2015年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共召开7次会议,其中:战略委员会会议1次,
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我们作
为各委员会成员均亲自出席。
(2)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15年度,公司共召开1次年度股东大会,2次临时股东大会,9次董事会,
我们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出席董事
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认真审议议案,并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诚信、勤
勉地履行作为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015年度,我们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所有提案均投赞
成票,没有反对票、弃权票的情况。
四、2015年度独立董事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1)关联交易情况
201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2014 年度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和《关于 2015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
案》,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经过认真审议该等议案,我们对公司 2014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
确认,对 2015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表示同意。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
交易,能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和优势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实现优势互补
和资源合理配置。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
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该等交易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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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15 年度,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担保额合计 1 亿元,不存在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向公司主体之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5 年度,公司发生的担保均在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内,各项担保行为均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我们重点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和审核,并对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过程完全符合相关法规和
制度的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
(4)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情况
2015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个人简历的审查,我们认为前述人员具备相
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况,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
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的条件。我们同意聘任 Charles Everette Hedden(中文名:海畅)先生
为公司副总经理。
(5)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披露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6)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继续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机构。
(7)现金分红及其它投资者回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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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首次
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16,000 万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3 元(含税),共计 48,000,000.0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公
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认真审议该项议案,我们认为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
经营发展需要及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利润
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8)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均严格履行承诺事项,未出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
承诺事项的情况。
(9)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及时、准确、完整。
(10)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
了全面自查,并形成了《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我们认为:
1、目前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
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
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加以完善。
2、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
的作用。
3、公司董事会出具的《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对加强内部控制的努力方面比较明确。
(11)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四个委员会,报告期内,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各自工作制度,以认真负责、
勤勉诚信的态度忠实履行各自职责,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了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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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5 年,公司在董事会的努力下,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
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取得成效。通过经理层和全体职工的努力,公司稳健经营。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履行了诚信、勤勉的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作用,为公
司董事会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地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2016 年,我们将继续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勤勉、
忠实的履行职责,坚持独立、客观的判断原则,持续关注内部控制建设、现金分
红政策执行、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以及信息披露等重点事项,并不断加强学习,
提高履职能力,加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用自己的专业知识
和独立职能积极为公司发展和董事会科学决策贡献力量,更好的维护公司利益和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