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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普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8-04-1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谭轶铭                联系电话:021-32586818
        保荐代表人姓名:郭厚猛                联系电话:021-32586817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04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普股份”或“公司”)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4,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0.4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81,88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5,700 万元。2015 年 3 月 25 日,公司
       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作为爱普股份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在 2017
       年度的持续督导期内职责履行情况如下:


            一、2017 年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   光大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
 1     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
                                                          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   光大证券已与爱普股份签订《爱普香料集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   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该协
                                                          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尽职调查等方式   持续督导期内,光大证券通过日常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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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及走访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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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4    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无违法违规事项。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
5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 高
6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
                                                          管无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情况。
     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       光大证券通过现场检查、培训、日常沟通
7    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 等方式督促公司依照最新要求健全完善公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
                                                          自上市之前以及持续督导期内,光大证券
8    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督促公司持续完善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
     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
     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
9                                                         详见以下“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
10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详见以下“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
     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
11   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详见以下“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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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     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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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
     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
13   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
                                                          等事项。
     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
     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14   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
     并限期改正,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
     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
15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等事项。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
     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
16                                                        光大证券严格执行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
     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
17   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
                                                          等事项。
     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
     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
     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     光大证券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18   等承诺事项。                                         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情况,并重点关注
                                                          了部分募投项目延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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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
规定以及爱普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光大证券及其指定保荐代表人对公司
2017 年持续督导期内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监事会决
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定期报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
告等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并对其履行的相关决策和披露程序进行了检
查,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已披露的公告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且
信息的传递和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
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爱普股份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
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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