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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普股份:《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2019-04-04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前后对照表



                   《公司章程》原内容                                           《公司章程》修改后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回购股份;                                           (六)公司回购股份(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已经授权
   (七)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董事会的除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七)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及上市方案;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资产、对外借款、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重大合同、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关联交易等事项;                                               产、对外借款、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重大合同、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所;
   (十六)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方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