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普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10-24
证券代码:603020 证券简称:爱普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2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04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爱普
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0.4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1,880 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 6,180 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5,70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已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15)
第 0740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为: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
投入募 集资 金项 目的 自筹资 金 127,333,684.31 元; 直接 投入 募集资 金项目
214,406,960.02 元,其中本年度(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7,559,660.00 元。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 500,727,993.53
元(含利息)。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对“新建香料生产基地及香料研发中心项
目”未完成部分的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做相应变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2)。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要求,2019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爱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西爱普”)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 专用账户号 专户用途 账户余额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新建香原料生产基地建设
216120100100164866 199,622,886.47
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作其他用途。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 年 10 月 22 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及其全资子公司江西爱普
(以下简称“甲方二”)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下属卢湾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21612010010016486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新建香原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规定,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
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一和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
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或三方协商
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