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普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31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爱普
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规章制度
的相关规定,作为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独立意见出具人:
陶宁萍 卢 鹏 王鸿祥
2019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