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22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
简称“《回购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
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爱普
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
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意见》及《回购股
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
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同时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和/
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
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
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化。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可行性和必
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陶宁萍 卢 鹏 王鸿祥
2022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