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联:新通联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3-04-25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上
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提交的相关议案进行了
认真的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
态及未来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并将此预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 年度审计报
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圆满完成了公
司审计工作,同时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质量
要求。公司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
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1
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关于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前,已进行了事前认可,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
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经营
和业务发展需要,且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金额较小,对公司的独立性不产生实质
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
有资金不超过 5,000 万元进行现金管理,购买低风险、安全性高和流动性好的理
财产品,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进行适度的
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制定了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明确了责任部门,以保证上述资金使用的
安全,使得现金管理活动能够得到监督和保障。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期间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
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薪酬的考核
与发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
对 2022 年度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并出具了《公司 2022 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并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运行和监督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实际
情况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不断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使内部控制涵盖了公司经营
管理的各个环节并且充分、有效的控制了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从而促进公司
的经营管理活动有序、高效地进行。
七、《关于公司 2023 年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2
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保证全资子公司日常生产经
营的需要,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具有足够偿还债务的能
力,且公司具有足够的控制力,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未损害公司及股
东的利益。公司拟提供的担保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审
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且公司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3 年对外担保额度的
议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财务总监离职及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财务总监的提名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经过对财务总监人员资格的审查,充分了
解其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后,认为其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
监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任职的
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受过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同意本次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周玥、李刚、朱兵
2023 年 4 月 24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