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帝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1-15
黑龙江义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黑龙江义正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会事第十九次会议的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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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公司已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会议议题、出席
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9 年 1 月 14 日 13:30 在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哈平西路 11 号公司会议
室如期召开。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网络投票时间及技术平台与本次
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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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资格合法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及 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3,381,922 股,占股
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4.8283%。
2.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
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
3. 经本所律师见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或代理人)未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4.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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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调整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 ;
3)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4)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5) 《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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