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威帝股份 股票代码:60302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丽水久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 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绿谷大道 238 号管委会大楼 1301 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绿谷大道 238 号管委会大楼 1301 室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九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义务披露人没有 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并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 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1 目 录 目 录................................................................................................................. 2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2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 2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5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主体、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 营业务的情况.............................................................................................. 5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到处罚、涉及诉讼和仲裁的情况...... 6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6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主体、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 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6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程序 .................................................... 7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7 二、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意向.......................................... 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7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9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9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9 三、《表决权放弃协议》的主要内容.................................................... 18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22 第五节 本次交易的后续计划 ...................................................................... 24 一、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24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安排 24 三、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整计划 24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24 五、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 25 六、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25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25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26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26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26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27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28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资产交易........................................ 28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28 2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 排................................................................................................................ 28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 安排............................................................................................................ 28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29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2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 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29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 30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 31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 32 一、备查文件目录.................................................................................... 32 二、备查文件地点.................................................................................... 33 3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本报告书 指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丽水久有 指 丽水久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 威帝股份、上市公司、目标 指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023 公司 丽水元启 指 丽水元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丽水南投 指 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丽水集团 指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久有 指 上海久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丽水久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协议转 让的方式受让转让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 120,445,67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 21.43%。陈振华放弃其持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指 有上市公司 146,260,165 股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股 份总额的 26.02%;陈庆华放弃其持有上市公司 19,221,652 股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 3.42%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各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方 指 陈振华、陈庆华及刘国平 财务顾问、华金证券 指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合伙协议》 指 《丽水久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准则 15 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准则 16 号》 指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报告书中所列合计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 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1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丽水久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100MA2E432D2W 成立日期 2020 年 8 月 20 日 营业期限 2020 年 8 月 20 日至长期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久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刘小龙) 认缴出资 200,000 万元人民币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 经营范围 依法必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股东 丽水元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久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绿谷大道 238 号管委会大楼 1301 室 通讯方式 021-5031313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丽水久有基金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2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控制权的判断主要基于三项基本要素:一是投资方 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二是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三是 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根据上述原则,收购人丽水久有 基金的股权控制关系分析如下: 丽水久有基金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两名合伙人分别为丽水元启和上海久有。 丽水元启担任有限合伙人,出资比例为 99%,上海久有担任普通合伙人和执行 事务合伙人,出资比例为 1%。 根据丽水久有基金的合伙协议有如下约定: 1、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对拟投资项目进行预审,经有限合伙预审通过的项目,由本合伙企业投资决 策委员会进行最终投资决策;有限合伙企业预审未予通过的项目,本合伙企业不 得投资。 2、收益分配制度 本合伙企业的可分配现金来源于本合伙企业所投资项目的退出收益及已经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本合伙企业可分配现金在各合伙人和管理人间按照如下顺 序进行分配: (1)按照有限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比例返还截止到分配时点有 限合伙人的累计实缴出资,直至有限合伙人 100%收回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实缴出 资; (2)按照普通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比例返还截止到分配时点普 通合伙人的累计实缴出资,直至普通合伙人 100%收回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实缴出 资; (3)完成以上分配后的余额,其中 80%分配给本合伙企业合伙人,20%作 为绩效奖励分配给本合伙企业管理人(普通合伙人)。 3、合伙人会议的职责权限 (1)选择或更换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仅限于本协议第 6.5 条中所 约定的情况)及管理人(仅限于本协议第 6.16 条所约定的情况); …… (11)审议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方案。 …… 3 审议上述(1)-(11)项时,需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参加会议的有限合伙人 中实缴出资三分之二以上的有限合伙人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综上,有限合伙人可通过预审对投资项目进行控制,达到对丽水久有投资业 务的控制权,投资决策委员会仅对丽水元启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最终决策;根据 分配制度,有限合伙人可享受可变回报;同时,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过程亦需有 限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影响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综上,可认定有限合伙 人可实际控制丽水久有基金。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丽水元启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接控制主体;丽水集 团间接控制丽水元启,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持有丽水集团 100%股权, 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主体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丽水元启直接控制信息披露义务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丽水元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100MA2E42P851 注册地址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绿谷大道 238 号管委会大楼 1301 室 注册资本 198,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吴林 成立时间 2020 年 8 月 19 日 营业期限 2020 年 8 月 19 日至无固定期限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业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 经营范围 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丽水集团间接控制信息披露义务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100MA28JC9Q44 注册地址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绿谷大道 238 号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叶茂 成立时间 2016 年 12 月 23 日 营业期限 2016 年 12 月 23 日至无固定期限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业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项目建设与运营;土地整理及综合开发;房 地产开发及运营;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代建;物业等资产管理及劳 经营范围 务人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城市综合开发、运营管理等综合服务; 政府授权的其他业务。 4 综上所述,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 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丽水久有基金为 2020 年 8 月 20 日新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 业,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除依法必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截至 2020 年 9 月 15 日,财务报表主要科目如下:货币资金 7.92 亿元,总资产 7.92 亿 元,实收资本 7.92 亿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控制人丽水元启为 2020 年 8 月 19 日新注册成立的有限 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企业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自有资金投资 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截至 2020 年 9 月 15 日,财务报表主要科目如下:长期股权投资 7.92 亿元, 总资产 7.92 亿元,实收资本 7.92 亿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主体、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 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主体不存在对外投资的情 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控制主体丽水集团控制的核心公 司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 持股 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 号 (万元) 比例 1 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0,000 100% 企业招商引资项目 保障房建设;城镇化 2 丽水南城新澜住房经营有限公司 30,000 100% 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投资、 3 丽水南城新润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5,000 100% 建设、运营 半导体材料、器件及 丽水中科半导体材料研究中心有 4 1,000 51% 集成电路产品的研 限公司 发、设计、生产 丽水南城新润开 城市基础设施投资、 5 宁波新润元发建设有限公司 8,000 发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运营 5 序 注册资本 持股 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 号 (万元) 比例 持有100%股份 丽水南城新润开 市场建设、开发与 6 丽水新润元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300 发建设有限公司 管理 持有51%股份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到处罚、涉及诉讼和仲裁的 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 名 性别 职务 国 籍 长期居住地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执行事务合伙 刘小龙 男 中国 中国 无 人委派代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主体、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 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主体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 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丽水经开区管委会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上市地点 股票代码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20%,此外另获得 兰州民百 9.99%股份对应的 兰 州 地 区的 零售 百 货和 1 (集团)股 上交所主板 600738 表决权,合计可支 餐饮酒店,杭州和南京地 份有限公司 配上市公司29.99股 区的专业市场管理。 份的表决权 6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可上市公司发展战略并且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拟通过 协议转让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2020 年 9 月 15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陈振华、陈庆华及刘国平签署了《股 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详见本报告书之“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二、《股 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根据协议安排,全部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 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21.43%股份。同时,转让方永久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上 市公司 29.44%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上 市公司单一拥有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即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将由陈振华变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 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的原则,优化上市公司业务结构,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 提升上市公司价值。 二、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意向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其在 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将会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内 不进行减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 序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本次交易的决策文件,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以下 7 程序: (一)2020 年 9 月 14 日,丽水南投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收购上 市公司股份的相关议案。 (二)2020 年 9 月 15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丽水久有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久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决定同意本次收 购上市公司股份事项。 (三)2020 年 9 月 15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陈振华、陈庆华及刘国平签订 了《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及相关承诺函。 (四)2020 年 9 月 16 日,丽水集团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收购上 市公司股份的相关议案。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复。 8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 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威帝股份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市公司 120,445,67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1.43%,同时,转让方永久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 有上市公司 92,569,685 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44%。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单一拥有表决权份额最大 的股东,即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为上市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 1):陈振华 甲方(转让方 2):陈庆华 甲方(转让方 3):刘国平 乙方(受让方):丽水久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股份转让数量及转让价格 各方一致同意,甲方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 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将持有标的公司股份 120,445,673 股,占标的公司股本总额(562,079,807 股)的 21.43%。 标的股份的每股价格为 6.23 元,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股份转让价款”)为 税前人民币 75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整)。 标的股份在本协议生效日及之后享有的一切附随的权利和权益,包括在本协 议生效日及之后标的股份产生的任何补偿款或其他孳息,应当随标的股份的转让 一并过户到乙方名下,且乙方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价款。 9 (二)股份转让步骤及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1、为保证本次股权转让的顺利实施,各方一致同意,股份转让步骤及股份 转让价款支付情况如下: (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乙方指定的商业银行,甲方应 配合乙方开立完毕共管账户(“共管账户”)。 (2)自本协议签署且标的公司公告本协议以及标的公司发布控制权拟发生 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人民币 750,000,000 元(大写: 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整,占股权转让价款的 100%,以下简称“共管资金”)划付 至共管账户。 各方一致同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出具相应的股份 协议转让确认书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后 3 个工作日内,各方将共管账户中 的部分共管资金(具体金额以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 税缴纳通知书记载的金额为准)解除监管,专项用于甲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个人 所得税。各方同意本条所述内容将作为共管账户开立协议条款之一。 (3)在乙方向共管账户汇入共管资金后 2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完成标的股 份的交割工作,并保证在该期限内将标的股份交割过户至乙方名下。非因甲方原 因导致标的股份的交割工作延期的,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尽快完成标的股份 的交割工作。 (4)在本协议第 3.1.6 条约定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后,乙方汇入 共管账户中 90%的共管资金(该部分共管资金包含本协议第 2.1.2 条约定专项用 于甲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金额)立即转为本次股份转让的第一笔 转让价款(税前),即人民币 675,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陆亿柒仟伍佰万元整, 占股权转让价款的 90%),并在 5 个工作日内依据各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比例解 付至各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5)在本协议第 5 条约定的标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改选完成并办理完成 工商变更登记/备案后,共管账户中剩余共管资金立即转为本次股份转让的第二 笔转让价款(税前),即人民币 75,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柒仟伍佰万元整, 占股权转让价款的 10%),并在 3 个工作日内依据各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比例直 接从共管账户向各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剩余转让价款。 10 各方一致同意,非因甲方原因导致上述工商变更延期,但标的股份过户已过 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不视为甲方违约。该第二笔转让价款支付期限最晚不得晚 于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后 30 个工作日。即使乙方支付完毕该第二笔转让价 款,甲方仍应继续协助乙方办理上述工商变更手续。 2、在本协议第 3 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乙方可书面全部或部分豁免) 前,共管账户中所有款项的资金权属仍属于乙方,但第 3.1.6 条约定的标的股份 转让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后,共管账户中 100%共管资金的权属将自动归属于甲 方,共管资金的支付以第 2.1.4 条和 2.1.5 条的约定为准。乙方于标的股份转让过 户登记完成前转入共管账户的任何款项至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日之间所 产生的孳息归乙方所有,其他孳息归甲方所有。 3、本协议第 3 条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乙方可书面全部或部分豁免)前,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可取回或转出共管账户中的资金,但根据第 2.1.2 条约定的专项用于甲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资金不受本条限制。 4、各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可见本协议附件。 (三)先决条件 各方一致同意,乙方根据本协议第 2.1.4 条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应以如下先决 条件全部成就(乙方可书面全部或部分豁免)为前提: 1、甲方已向乙方交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 司”)出具的有关甲方合法持有标的股份的证明文件; 2、截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公司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权益、 经营成果及发展未发生重大不利的变化; 3、截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等有权机关未对本次股份转让提出任何实质性异议或者要求对本次股 权转让的交易方式、转让价款等重要内容作出重大方案调整; 4、上海证券交易所已经就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出具相应的股份协议转让 确认书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5、甲、乙双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 记手续,并取得中登公司对申请材料的受理回执; 6、标的股份已经过户至乙方名下,并已就此由标的公司在中登公司处更新 11 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本协议第 3 条约定的所有先决条件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 名下之日起视为全部达成。 (四)标的股份的交割 各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确认书 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后立即向中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 续,并在本协议第 2.1.3 条所述期限内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或其他具有 相同法律效力的类似证明文件。 (五)上市公司治理安排 各方一致同意如下上市公司治理安排: 1、标的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 30 日内,按照乙方的指示,甲方应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的公司章程确保标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并按以下约定以换届或改选的方式更换完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标的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乙方有权向标的公司提名 3 名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推荐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乙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久有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推荐 1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乙方的有限合伙人丽水 元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丽水经开区管委会推荐 2 名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和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转让方 1 有权向标的公司提名 1 名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各方应尽合理努力促使前述被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 人当选。 (2)标的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乙方有权向标的公司提名 2 名股东 监事候选人;其余 1 名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方应尽合理努力促使前 述被提名的股东监事候选人当选。 (3)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包括 1 名总经理、1 名财务负责人和 1 名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应由转让方 1 推荐并经乙方认可,由董事会根据标的公司 章程选聘(如乙方不认可,转让方 1 应在过渡期内继续担任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和董事会秘书由受让方推荐,由董事会根据标的公司章程选聘。标的公司现有 业务管理团队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 2、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各方应促使和推动标的公司就上述事项 12 尽快修改公司章程(如需),以完成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改选。 3、在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改组期间,转让方 1 应促使标的公司 妥善保管营业执照、证书、印章、资产凭证、财务资料及票据、银行账户、合同 原件、公司档案等资料。 (六)股东表决权放弃 1、为确保乙方取得标的公司控制权并保证该等控制权的稳定,标的股份转 让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转让方 1 应与乙方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转让方 1 应签署《表决权放弃承诺函》,承诺无条件且永久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标的公 司股份 146,260,155 股(占标的公司股本总额的 26.02%,“弃权股份 1”)对应的 表决权,亦不得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转让方 2 应与乙方签署 《表决权放弃协议》,转让方 2 应签署《表决权放弃承诺函》,承诺无条件且永久 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标的公司股份 19,221,652 股(占标的公司股本总额的 3.42%,“弃权股份 2”)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得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 表决权。弃权股份 1 和弃权股份 2 可合称“弃权股份”。本次弃权股份数量和占比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标的股份 弃权股份数量 弃权股份占比 未弃权股份数量 未弃权股份占比 1 陈振华 58,121,385 146,260,155 26.02% 28,104,000 5% 2 陈庆华 34,448,300 19,221,652 3.42% - - 小计 92,569,685 165,481,807 29.44% 28,104,000 5% 2、除本协议第 6.4 条另有约定外,对于弃权股份 1,转让方 1 放弃表决权的 具体情况以转让方 1 与乙方之间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和 转让方 1 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签署的《表决权放弃承诺函》为准。 除本协议第 6.4 条另有约定外,对于弃权股份 2,转让方 2 放弃表决权的具 体情况以转让方 2 与乙方之间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和转 让方 2 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签署的《表决权放弃承诺函》为准。 3、转让方 1、转让方 2 和乙方一致同意,弃权股份的表决权在发生以下任 一情形时,弃权股份可全部恢复表决权:若未来乙方主动转让、减持其通过本次 股份转让取得的标的股份(包括该标的股份因标的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配股 等事项增加的相应股份),但未来乙方自行增持取得的标的公司股份的除外。 4、转让方 1、转让方 2 和乙方一致同意,当转让方 1 和/或转让方 2 将其持 13 有的弃权股份转让给与其无任何关联关系的受让方,且转让完成后相关受让方及 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比例不超过 5%的情况下,该受让方取得 的标的公司股份自动恢复表决权。 5、若未来转让方 1 和/或转让方 2 根据本协议第 8.1.7 条约定对外转让或者 减持弃权股份的,弃权股份数量应随之调整。 (七)过渡期安排 1、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且改选董事和监事经 股东大会通过之日止为过渡期间(“过渡期”)。 2、在过渡期内,甲方不得在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上设置新的质押,不得 设置任何特权、优先权或其他权利负担,不得筹划或发行可交换债券,不得以任 何方式增持标的公司股份,不得以任何形式进一步新增标的公司的借款及对外担 保,但用于置换已存在的债务或担保时除外。 3、在过渡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采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 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标的公司股份,或直接或间接地与任何第三方作出关于标的公 司股份转让的任何承诺、签署备忘录、合同或与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相冲突、或包 含禁止或限制标的公司股份转让的备忘录或合同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4、在过渡期内,甲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标的公司章程以审慎尽职的原则 行使标的公司股东权利、享有相关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标的公司遵 循以往经营惯例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的良好运行; 保证标的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部门设置和核心人员相对稳定;继续维持与现有 客户的良好关系,以保证标的公司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5、在过渡期内,甲方在知情的情形下应立刻将有关对标的公司造成或可能 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本次股份转让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 其他情况书面通知乙方。 6、在过渡期内,标的公司除日常经营费用外的任何支出,需经乙方协商一 致同意,甲方应当促使标的公司更改其 OA 系统以满足本款之规定。 (八)声明与承诺 1、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14 (1)转让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可 以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合同义务。 (2)转让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到任何欺诈、 胁迫等情形。 (3)转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也不违反标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已经签署的重要法律 文件的约定。 (4)转让方保证转让方和/或标的公司向受让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的 尽职调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如因该等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转让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5)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股份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代他人 持有标的股份的情形。 (6)标的股份不存在未向受让方披露的任何权属纠纷,或涉及任何司法程 序、仲裁或行政程序;标的股份上不存在任何未向受让方披露的权利受到限制的 情形。转让方保证,按照受让方要求的时间,使标的股份在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 前不存在被查封、处置、第三方主张权利等影响过户的情形。 (7)自本次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实 施任何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危害乙方对标的公司的实际控 制权,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转让、二级市场减持、协议、委托、 征集投票权及其他任何方式使得第三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数 量或表决权高于乙方持有的股份数量或表决权,不会单独或联合第三方通过协 议、委托、征集投票权及其他任何形式谋求或共同谋求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在不危害乙方对标的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前提下,转让方可对外转让或者减持其持 有的标的公司股份。如拟对外转让或者减持的标的公司股份数量占标的公司股本 总额 3%以上的,转让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但不论以任何形式,除非乙方以书 面形式予以豁免,从转让方处受让股份的其他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取得的 股份数量不得占标的公司股本总额 5%以上;若转让方上述股份转让获得乙方的 豁免,转让方应当努力促使该等股份的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放弃该部分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 乙方对于上述转让方拟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转让的股份(二级市场减持 15 除外),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乙方在收到转让方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 未作出受让表示的,视为放弃优先受让权。 (8)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前,转让方不得就涉及本协议中预期进行的相 同或相似的任何交易或为达到上述相同或相似效果的任何交易的事宜,直接或间 接地与其他方或人士进行洽谈、联系;如已经开展洽谈、联系的,应立即终止。 (9)转让方 1 同意并特此承诺,在转让方 1 作为标的公司股东及/或任职于 标的公司期间,除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外,转让方 1 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以 任何方式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与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业务或经营活动构成竞 争的业务、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转让方 1 同意并确认,本条所述承诺不构成劳 动法律规范的竞业限制条款,标的公司无需向转让方 1 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10)转让方 1 同意并特此承诺,为保证标的公司持续发展和核心竞争优势,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 1 将继续在标的公司以顾问形式留任至少三年时间 (自本次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算),并保证在本协议第 8.1.11 条所述业 绩承诺期结束前不会离任。转让方 1 承诺尽力促使标的公司中由其推荐人员担任 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与标的公司签订不短于 3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但 经受让方予以调整的除外)和竞业禁止协议。 (11)除非发生不可抗力,转让方 1 同意并特此就标的公司原有业务板块的 业绩作出以下承诺: ①业绩承诺期为 2020、2021、2022 年,在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原有业 务板块每年的年度净利润为正,其中 2022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3,000 万元(大写: 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②在 2020、2021、2022 年度中,标的公司原有业务板块三个年度累计净利 润应不低于人民币 9,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玖仟万元整)。 本条所述“年度净利润”,是指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标的公司原有业务板块依据其所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 专项审计确认后所计算出的年度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但是, 该等“年度净利润”以标的公司原有业务板块为基础,不含受让方在取得标的公司 控制权后以并购重组形式纳入标的公司的新业务板块所产生的净利润。 (12)若标的公司原有业务板块未达到本协议第 8.1.11 条第①款所述年度业 绩承诺,转让方 1 应在每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 10 日内以现金方式对标的公 16 司进行补偿: ①若前述业绩承诺期内当年实现的实际净利润为负的,补偿的金额=转让方 1 承诺的当年度净利润人民币 0 万元—当年度实际实现的年度净利润; ②若 2022 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不足 3,000 万元的,补偿的金额=转让方 1 承诺的 2022 年度净利润人民币 3,000 万元—2022 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 若标的公司原有业务板块未达到本协议第 8.1.11 条第②款所述累计业绩承 诺,转让方 1 应在 2022 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 10 日内以现金方式对标的公司 进行补偿,该部分补偿金额为转让方 1 累计应补偿金额扣除之前年度已补偿金 额。 业绩承诺期满后,转让方 1 累计应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①若 2022 年度的实际净利润不足 3,000 万元、前述业绩承诺期内三个年度 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也不足 9,000 万元,累计应补偿的金额=(转让方 1 承诺 的 2022 年度净利润人民币 3,000 万元—2022 年度实际净利润)+(转让方 1 承诺 的前两个年度累计净利润人民币 6,000 万元—前两个年度年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 润); ②若 2022 年度的实际净利润不足 3,000 万元、但前述业绩承诺期内三个年 度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超过 9,000 万元的,累计应补偿的金额=转让方 1 承诺 的 2022 年度净利润人民币 3,000 万元—2022 年度实际净利润; ③若 2022 年度的实际净利润超过 3,000 万元、但前述业绩承诺期内三个年 度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不足 9,000 万元,累计应补偿的金额=转让方 1 承诺的 三个年累计净利润人民币 9,000 万元—2022 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前述业绩承 诺期内两个年度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 2、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1)受让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可以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 下合同义务。 (2)受让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到任何欺诈、 胁迫等情形。 (3)受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也不违反受让方的合伙协议及其他已经签署的重要 法律文件的约定。受让方依据本协议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款,并保证股份转让 17 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4)受让方取得标的公司控制权后,受让方不得实施任何损害其他股东利 益的行为,并将作为控股股东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对标的公 司提供各类支持。 (5)受让方取得标的公司控制权后,在业绩承诺期内,受让方承诺不会实 施任何损害原有业务板块继续经营和发展以导致其业绩减少的行为。 三、《表决权放弃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陈振华与丽水久有基金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陈振华 乙方:丽水久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1.表决权放弃 1.1 甲方承诺,自《股份转让协议》所述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无条件且永 久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 146,260,155 股(占标的公司股本总额 的 26.02%,“弃权股份 1”)所对应的表决权。 1.2 本协议第 1.1 条所述甲方放弃表决权的承诺持续有效,除非发生以下情 形: 1.2.1《股份转让协议》被解除、撤销或提前终止; 1.2.2 双方对解除或终止表决权放弃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终止文件; 1.2.3 乙方主动转让、减持其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取得的标的股份(包括该标 的股份因标的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配股等事项增加的相应股份),但未来乙 方自行增持取得的标的公司股份的除外。 1.3 表决权放弃 1.3.1 甲方承诺无条件且永久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弃权股份的表决权。前述 具体放弃表决权所代表的权利包括: (1)召集、召开标的公司股东大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2)向标的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以及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权利(除 18 甲方享有的 1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权外); (3)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标 的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参与股东大会的讨论、行 使表决权; (4)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涉及弃权股份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权之 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在标的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1.4 本次表决权放弃为无条件且永久不可撤销之弃权,除本协议第 1.2 条所 述情形被触发外,甲方均无权撤销或单方面解除本次表决权放弃协议。若甲方违 反本承诺,则甲方应当向丽水久有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5 在甲方放弃弃权股份对应表决权后,若弃权股份因标的公司送股、转增 股、配股等方式变动的,上述弃权的效力及于根据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后的 股份。若未来甲方根据本协议第 1.7 条约定对外转让或者减持弃权股份的,弃权 股份数量应随之调整。 1.6 在甲方放弃弃权股份对应表决权后,甲方自身不得再就弃权股份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弃权股份的表决权。 1.7 甲方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 不得实施任何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危害乙方对标的公司的 实际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不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转让、二级市场减持、协 议、委托、征集投票权及其他任何方式使得第三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标的公 司股份数量或表决权高于乙方持有的股份数量或表决权,不会单独或联合第三方 通过协议、委托、征集投票权及其他任何形式谋求或共同谋求标的公司的实际控 制权。在不危害乙方对标的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前提下,甲方可对外转让或者减持 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如拟对外转让或者减持的标的公司股份数量占标的公司 股本总额 3%以上的,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但不论以任何形式,除非乙方以 书面形式予以豁免,从甲方处受让股份的其他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取得的 股份数量不得占标的公司股本总额 5%以上;若甲方上述股份转让获得乙方的豁 免,甲方应当努力促使该等股份的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放弃该部分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 乙方对于上述甲方拟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转让的股份(二级市场减持除 外),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未作 19 出受让表示的,视为放弃优先受让权。 1.8 弃权股份的所有权及除表决权之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仍归甲方所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甲方作为弃权股份的所有权人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等义 务仍由甲方承担并履行。 1.9 基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出的承诺是甲方在《股份转让协议》所述股 份转让项下的义务之一,乙方无需就本次表决权放弃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标的 公司所有经营收益或损失均由标的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及公司章 程的约定享有或承担。 1.10 尽管有前述约定,乙方受让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甲方部分弃权股份 的,则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放弃应予终止。” (二)陈庆华与丽水久有基金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陈庆华 乙方:丽水久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1.表决权放弃 1.1 甲方承诺,自《股份转让协议》所述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无条件且永 久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 19,221,652 股(占标的公司股本总额的 3.42%,“弃权股份 2”)所对应的表决权。 1.2 本协议第 1.1 条所述甲方放弃表决权的承诺持续有效,除非发生以下情 形: 1.2.1《股份转让协议》被解除、撤销或提前终止; 1.2.2 双方对解除或终止表决权放弃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终止文件; 1.2.3 乙方主动转让、减持其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取得的标的股份(包括该标 的股份因标的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配股等事项增加的相应股份),但未来乙 方自行增持取得的标的公司股份的除外。 1.3 表决权放弃 1.3.1 甲方承诺无条件且永久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弃权股份的表决权。前述 20 具体放弃表决权所代表的权利包括: (1)召集、召开标的公司股东大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2)向标的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以及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权利; (3)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标 的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参与股东大会的讨论、行 使表决权; (4)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涉及弃权股份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权之 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在标的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1.4 本次表决权放弃为无条件且永久不可撤销之弃权,除本协议第 1.2 条所 述情形被触发外,甲方均无权撤销或单方面解除本次表决权放弃协议。若甲方违 反本承诺,则甲方应当向丽水久有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5 在甲方部分弃权后,若弃权股份因标的公司送股、转增股、配股等方式 变动的,上述弃权的效力及于根据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后的股份。若未来甲 方根据本协议第 1.7 条约定对外转让或者减持弃权股份的,弃权股份数量应随之 调整。 1.6 在甲方弃权后,甲方自身不得再就弃权股份行使表决权,也不得委托任 何其他方行使弃权股份的表决权。 1.7 甲方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 不得实施任何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危害乙方对标的公司的 实际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不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转让、二级市场减持、协 议、委托、征集投票权及其他任何方式使得第三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标的公 司股份数量或表决权高于乙方持有的股份数量或表决权,不会单独或联合第三方 通过协议、委托、征集投票权及其他任何形式谋求或共同谋求标的公司的实际控 制权。在不危害乙方对标的公司控制权的前提下,甲方可对外转让或者减持其持 有的标的公司股份。如拟对外转让或者减持的标的公司股份数量占标的公司股本 总额 3%以上的,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对于上述甲方拟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转让的股份(二级市场减持除 外),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未作 出受让表示的,视为放弃优先受让权。 1.8 弃权股份的所有权及除表决权之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仍归甲方所有;法律、 21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甲方作为弃权股份的所有权人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等义 务仍由甲方承担并履行。 1.9 基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出的承诺是甲方在《股份转让协议》所述股 份转让项下的义务之一,乙方无需就本次表决权放弃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标的 公司所有经营收益或损失均由标的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及公司章 程的约定享有或承担。 1.10 尽管有前述约定,乙方受让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甲方弃权股份的, 则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放弃应予终止。”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陈振华持有上市公司 232,485,540 股股份,约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41.36%,其中质押的股份为 110,270,270 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 19.62%。该等质押系陈振华为上市公司 2018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用 其合法拥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目前该可转换公司债券 已经完成转股并停止交易,该等质押股票已可进行解除质押手续。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安排,实际转让的标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限售或其他 权利限制的情形。 22 第四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过程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丽水久有基金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 威帝股份的股份所使用的资金,全部来自于丽水久有基金的自有资金。目前,丽 水经开区管委会拟用于收购威帝股份的全部资金已通过旗下丽水集团控制的丽 水元启出资至收购人,出资金额 7.92 亿元,其中 7.5 亿元用于本次收购。信息披 露义务人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通过资管产品等形式获取资金,不存在资金 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 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3 第五节 本次交易的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 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作出重大改变或调整的明确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届时需要进行资产、业务等方面的调整,信 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批准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 续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 其主要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 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重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届时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 整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 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适当调整。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 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24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上市公司将改选董事会、监事会席位,如需修改《公 司章程》相应内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 定程序和义务。 五、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 出重大变动的明确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 整的明确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 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作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如果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重组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5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不 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形。为保证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 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丽水元启和丽水集团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 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次协议受让后,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合伙企业/公司及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及威帝股份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 义务,保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性,不利用大 股东身份谋取不当利益。 如因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威帝股份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 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威帝 股份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为了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 丽水元启和丽水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合伙企业/公司及本合伙企业/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 济组织不利用本合伙企业/公司的大股东地位从事损害威帝股份及其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活动。 2、本合伙企业/公司及本合伙企业/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 组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威帝股份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 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3、本合伙企业/公司及本合伙企业/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 组织不会利用从威帝股份或其控股子公司获取的信息从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与 26 威帝股份或其控股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4、如本合伙企业/公司或本合伙企业/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 济组织获得与威帝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 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威帝股份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威帝股份或其控股子公司。 如因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威帝股份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公司将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威帝股份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丽水元启 和丽水集团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如下: “本合伙企业/公司将尽可能减少本合伙企业/公司及本合伙企业/公司控制 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与威帝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合伙企业/公司及本合 伙企业/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将严格遵循等价、有偿、公 平交易的原则,本合伙企业/公司将确保相关关联交易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交易双方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各项制度的要求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并订立 相关协议/合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27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资产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 生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 资产 5%以上的资产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 或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 同、默契和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28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威帝 股份股票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 内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 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查询,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 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 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9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丽水久有基金为 2020 年 8 月 20 日新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 业,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除依法必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截至 2020 年 9 月 15 日,财务报表主要科目如下:货币资金 7.92 亿元,总资产 7.92 亿 元,实收资本 7.92 亿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控制人丽水元启为 2020 年 8 月 19 日新注册成立的有限 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企业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自有资金投资 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截至 2020 年 9 月 15 日,财务报表主要科目如下:长期股权投资 7.92 亿元, 总资产 7.92 亿元,实收资本 7.92 亿元。 30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 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交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1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内部决策文件; 5、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当事人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 实质性洽谈阶段的具体情况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在前 24 个月内未发生 过重大交易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自设立以来控制主体、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说 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前 6 个 月买卖威帝股份股票的自查报告; 9、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本次权益变动前 6 个月 内买卖威帝股份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 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主体出具的《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函》; 1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主体出具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函》; 1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主体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说明; 32 15、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备查文件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 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3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丽水久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______________ 刘小龙 年 月 日 34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 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尹首清 拜晓东 法定代表人: 宋卫东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5 (本页无正文,为《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丽水久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______________ 刘小龙 日期: 年 月 日 36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股票简称 威帝股份 股票代码 603023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丽水久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浙江省丽水市 名称 (有限合伙) 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备注: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 是 □ 否 √ 是否为上市公司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露义务人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第一大股东 控制人 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否对境内、境外 否拥有境内、外两个 是 □ 否 √ 是 □ 否 √ 其他上市公司持 以上上市公司的控 股5%以上 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披露前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占 上市公司已发行 披露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股份比 例 本次发生拥有权 益的股份变动的 变动数量: 120,445,673股 变动比例: 21.43% 数量及变动比例 与上市公司之间 是否存在持续关 是 □ 否 √ 联交易 37 与上市公司之间 是否存在同业竞 是 □ 否 √ 争或潜在同业竞 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拟于未来12 是 □ 否 √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 前6个月是否在二 是 □ 否 √ 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购管 理办法》第六条规 是 □ 否 √ 定的情形 是否已提供《收购 管理办法》第五十 是 √ 否 □ 条要求的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露 是 √ 否 □ 资金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计 是 √ 否 □ 划 是否聘请财务顾 是 √ 否 □ 问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 √ 否 □ 否需取得批准及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复 批准进展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声明放弃行 是 □ 否 √ 使相关股份的表 决权 38 (本页无正文,为丽水久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哈尔 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丽水久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______________ 刘小龙 日期: 年 月 日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