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帝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2021-12-18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可转
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东阳新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吕竹新、上海
裕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吕一流、杜金东、蔡涌、吕巧珍持有的上
海飞尔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同时公司拟向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
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
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