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帝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3-26
证券代码:603023 证券简称:威帝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7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
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会计司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的有关
规定,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费用、仓
储费用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 “营业成本”,并追溯调整 2020 年财务报
表相关科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不会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
同意的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变更情况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
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
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
履约成本应当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费用、仓储
费用在“销售费用”项目中列示。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
入》(财会[2017]22 号)、财政部于 2021 年 11 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将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费用、仓储费用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四)变更日期
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 2021 年 11 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公司拟自 2021
年起将为了履行收入合同而从事的相关运输费用、仓储费用在确认商品和服务收
入时结转计入利润表的“营业成本”项目,不再计入“销售费用”项目。同时,
按照会计准则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有关要求,公司拟对 2020 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追溯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费用、仓储费用在“营业成本”项
目中进行列示,预计将对公司“毛利率”等财务指标产生影响,对于财务报表及
其他重要财务指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费用、仓储
费用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具体影响金额如下:
影响金额
——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科目
2021 年度
合并报表 母公司
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
销售费用 -558,255.02 -558,255.02
之前, 且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
生的运输费用、仓储费用将其自
营业成本 558,255.02 558,255.02
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与此相关的现金流出,将其自支付 支付的其他
-558,255.02 -558,255.02
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重分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类至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
金。 558,255.02 558,255.02
付的现金
2、公司将追溯调整 2020 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具体调整如下:
影响金额
——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科目
2020 年度
合并报表 母公司
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
销售费用 -805,913.96 -805,913.96
之前, 且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
生的运输费用、仓储费用将其自
营业成本 805,913.96 805,913.96
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与此相关的现金流出,将其自支付 支付的其他
-805,913.96 -805,913.96
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重分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类至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
金。 805,913.96 805,913.96
付的现金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一)董事会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会计司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
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
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
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
目中列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不会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
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三)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国家财政部文件要求进行的合
理变更,符合国家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