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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帝股份:关于对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2022-06-14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函【2022】0476 号



      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
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 2021 年年度报

告的事后审核,为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关于规避退市风险警示
    1、关于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年报显示,2021 年度公司非经常

性损益中投资收益 12.91 万元,同比大幅减少 987.85 万元;同时本
年度公司确认存款利息收入 1,037.06 万元,同比大幅增加 921.79

万元,因纳入经常性损益,对公司扣非后利润盈亏以及是否触及退

市风险警示指标影响较大。请公司补充披露:(1)列表说明形成利

息收入的款项对应的存款银行、产品类型、产品期限、年化收益率、

年度发生额、年末余额,分析是否具有投资性质;(2)结合《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说明
相关收益是否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存在直接关系,是否真实公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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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映了公司经营及盈利能力,相关收益被认定为经常性损益的原因

及合理性,并提示存在的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2、关于季度经营业绩波动。公告显示,公司 2021 年上半年销
售毛利率 27.08%,全年销售毛利率 32.22%,下半年销售毛利率较上

半年明显提升。同时公司四季度实现收入 3,185.01 万元,占全年总

收入的比重为 44.86%,四季度收入较高且比重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

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原材料、销售产品的价格及构成变化情
况等,说明下半年公司销售毛利率较上半年明显提升的主要原因;

(2)四季度营业收入的构成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销售产
品、定价模式、结算模式、交易金额、信用政策、期后退货、截至

报告期末及目前的回款情况,并结合四季度哈尔滨受疫情影响情况,
说明公司四季度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

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3、关于销售费用。年报显示,公司销售费用 667.52 万元,较

上年同期减少 37.27%,其中职工薪酬、办公费、差旅费用等科目在

2020 年已大幅下降的基础上进一步下降。同时 2021 年末公司销售

人员数量为 11 人,较上年末增加 3 人。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
合销售人员结构、平均薪资变化情况等,说明在公司销售人员增加

的情况下职工薪酬下滑的主要原因;(2)结合销售费用中办公费用、
差旅费用、租赁费用、产品维修费用的具体内容,说明本年度上述

费用继续发生较大幅度下滑的主要原因。

    4、关于存货。年报显示,2021 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 1.06 亿

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7.62%,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662.85 万元,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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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收入持续下滑的情况下存货账面余额持续维持高位,且存货跌价

准备金额相对较低。请公司补充披露:(1)主要存货类型可变现净

值的计算过程及依据;(2)结合存货库龄及周转周期、在手订单情
况、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公

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二、其他

    5、关于募投项目进展。公告显示,公司 2018 年 7 月发行可转
债募集资金 2 亿元,用于投资云总线车联网服务平台项目,预计建

设完成期为 2020 年 7 月,经两次延期后延长至 2022 年 7 月。截至
2021 年末,公司累计投入募集资金 2,864.43 万元,投入进度

14.32%,进展较为缓慢。请公司补充披露:(1)截至目前募投项目
的建设进度以及该项目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是否存在再次延期风

险;(2)结合云总线车联网系统的市场发展情况、技术发展情况以
及市场竞争情况等,说明是否出现募投项目所涉及市场环境发生重

大变化、搁置超过 1 年或其他异常情形,如是,请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

    请年审会计师对问题 1-4 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对问题 5 发表
意见。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
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

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 5 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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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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