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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帝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8  

                        证券代码:603023          证券简称:威帝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9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的原因和日期
    2021 年 12 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
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
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公司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本
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报表无重大影响。
    财政部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发布了《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
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 号),再次对允许采用简化
方法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取消了原先“仅针对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才能适用简化方法的限制。本公
司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本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报表无重大影响。
    2022 年 11 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
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
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
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司自公布之日起开始
执行,本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报表无重大影响。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
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关于适用<
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 16 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
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
    ①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
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
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 2022 年 1 月 1 日之间发生的
试运行销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②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解释第 15 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
同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
的分摊金额。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
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
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2、《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发布了《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
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 号),再次对允许采用简化
方法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取消了原先“仅针对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才能适用简化方法的限制。对于
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 2022 年 6 月 30 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
人和出租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规范
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适用条件不变。
       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
〔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
       ①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
处理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
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
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
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
(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
日之间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
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终止确认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②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
计处理
       解释第 16 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
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结束
后),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
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交易,
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有关交易未按照该规定进行
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将累计影响数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
他相关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③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
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
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
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
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
递延所得税资产。
      该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 2022 年度提前执行。对于
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
规定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和准则解释第
16 号及《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
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
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一)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要
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公司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本项会计政
策变更对公司报表无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颁布的通知对会计
政策予以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且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监事会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
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国家财政部文件要求进行的合
理变更,符合国家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