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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福天: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6-02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26G20210111-2 号




致: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赛福天钢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丁颖律师、张丽荣律师(以下合称
“本所承办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 日下午 14 点 00 分在江苏省无锡
市锡山区芙蓉中三路 15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进行
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承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即其已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
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
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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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
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承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
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
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召开,决议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及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
东。《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5 月 2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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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6 月 1 日下午 14 点 00 分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芙蓉中三路 151 号公司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生泉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
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管控的影响,本次大会现场
会议实际采用现场与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1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1
日 9:15﹣15:00。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为 83,195,7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840%。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包括代理人 )5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为
83,185,6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8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5%。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即除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为 1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
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该等股东均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
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
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验证。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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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承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
承办律师、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185,6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8%;
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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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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