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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福天: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中标项目合同的公告2022-07-20  

                        证券代码:603028           证券简称:赛福天        公告编号: 2022-074

                   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中标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名称:国泰集体宿舍楼(公租房)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 合同金额:313,098,448.00元人民币

    ●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全资子公司同人建筑设计(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人设计”、
“乙方一”)此次国泰集体宿舍楼(公租房)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及补充协
议的履行符合其主营业务战略布局,有利于促进同人设计的发展,有助于提升同
人设计在建筑工程行业的市场影响力。上述项目顺利实施将对公司业绩产生积极
影响。

    ● 风险提示: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已对合同金额、工程承包范围、生效条
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及补充协议各方均具有合同履约能力,
但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履行可能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其顺利履行,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一、中标情况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同人设计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参与苏州市尹山湖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甲方”)的国泰集体宿舍楼(公租房)项目工程总
承包(EPC)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和2021年11月13日对外披
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预中标公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和《关于全
资子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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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同人设计发来的通知,同人设计、江苏吴中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 (联合体成员)(以下简称“吴中建设”、“乙方二”)与苏州市
尹山湖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泰集体宿舍楼(公租房)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合
同及补充协议。




    二、合同及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国泰集体宿舍楼(公租房)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二)项目金额:313,098,448.00元人民币

    (三)工程内容及规模:项目规划用地面积24,308.1平方米。地上主楼高度
56米,采用了预制混凝土装配式技术。

    (四)工程承包范围:(1)本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及所有报批报建手续的
办理(包括施工前、施工阶段、竣工阶段)。(2)项目的设计总包,包括但不
限于方案设计、基坑围护设计、交通评估分析、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
电气、消防、变配电、人防专项设计(含人防平站转换预案编制)、景观设计、
装配式建筑设计及深化、智能化设计、室外配套及综合管线、室内外装饰(含幕
墙等,相关面积以甲方要求为准)、钢结构、标志标识设计、地库地坪及车位线
设计、楼宇亮化专项设计、绿色建筑设计(符合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相关要求)、
绿色建筑咨询服务(设计标识)、海绵城市设计等有关本项目的全部建筑设计工
作。(3)试桩、临水、临电等开工前的前期相关准备工作。(4)项目红线范围
内的采购、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施工总承包,设备、材
料、设施、室外配套设施、标识标志等采购工作,质保期内的保修等工作。确保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项目的竣工决(结)算、审计、项目移交、竣工资料城建归
档、工程备案。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五)工期:666天,其中设计工期60天,施工工期606天。

    (七)生效条件: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八)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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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包人违约

    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
人违约:

    (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 发包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设计资料,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
人实施的;

    (4)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
复工的;

    (6)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2 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
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
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
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2. 承包人违约

    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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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 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 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
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 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7)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
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2.2 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
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
正。

    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
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
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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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解决。

    (九)争议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
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发包人所在地人
民法院起诉处理。




    三、合同当事人情况

    (一)发包人(甲方):苏州市尹山湖集团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陆志平

    2.注册资本:26000万元人民币

    3.住所: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郭新东路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7384928XC

    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食用农
产品的种植、销售;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物业管理;房屋租赁;新材料、
新能源产品技术开发;建筑材料、装饰装潢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承包人(乙方二):江苏吴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宁健

    2.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3.住所: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北官渡路85号2幢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1382248241

    5.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
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机电设备安装的设计与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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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尹山湖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四、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对上市公司影响

    此次国泰集体宿舍楼(公租房)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履
行符合其主营业务战略布局,有利于促进同人设计的发展,有助于提升同人设计
在建筑工程行业的市场影响力。上述项目顺利实施将对公司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五、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的风险提示

    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已对合同金额、工程承包范围、生效条件、违约责任等
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及补充协议各方均具有合同履约能力,但合同及补充
协议的履行可能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其顺利履行,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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