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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福天: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2023-04-18  

                                           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3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
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
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不包括设立分公司);

    (二)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向他人提供借款(含委
托贷款)、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三)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
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其他组织机构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
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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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
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上市规则》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
      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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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除本制度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
项外,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权限根据公司其他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需事先由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形成决议后 1 个工作日内提交公
司对外投资有权决策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他组织机构)审议,且经
公司对外投资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
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十条   总经理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新建
公司章程,派出股权代表及委派或提名、推荐经营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法
定程序选举后,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十二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委派或提名、推荐董事
及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实际控制或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或提名、推荐人
员的人选由公司董事长决定。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
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
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推荐财务负责人。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
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如发现其任职公司财务核算违反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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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或财务报告有重大遗漏或错误,其有义务立即向公司汇报。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所有重大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重大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
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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