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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福天: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2023-04-18  

                                             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3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组织实施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
档事宜。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报告程
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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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十六)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十七)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第六条 (十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重大事项或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本制度
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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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

    (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内幕交易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
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该按照本制度第七
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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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自记录(含补充
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
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
务,并应当与公司签署相关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不得擅自以任何
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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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五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通知
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
项。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
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
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将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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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    知悉方式   内 幕 信 息 内 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登 记 人
                                                                (注 2)   (注 3)            (注 4)                          (注 5)




公司简称:赛福天                                                  公司代码: 603028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 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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