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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全筑股份:关于公司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9-04-02  

						证券代码:603030           证券简称:全筑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9-023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公司本次注销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4,500股,共涉及激励对象4
人。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7 年 1 月 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摘要、《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7 年 3 月 22 日,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 年 4 月 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激励对象 8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故激励
对象由 191 人调整为 183 人,并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7 年 4 月 7 日,
授予价格为 15.31 元/股。
    4、2017 年 5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激励对象 2 人因未缴纳购
股款,自愿放弃参与本次计划,故激励对象人数由 183 人调整为 181 人。
    5、2017 年 6 月 1 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总
数量为 244.5 万股,首次向 18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9.2 万股股票,授予价格 15.31
元/股,预留 25 万股。
    6、2017 年 6 月 23 日公司实施完成了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规定,公司董事会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预留部分数量、回购
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原预留股份数量 25 万股;现调整为:预留股份数量 75 万股。
    回购数量调整为:Q=Q0×3(Q0 为回购部分股票所对应的首次授予时激励
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回购价格调整为:5.08 元/股。
    7、2017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完成了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因 2 名
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对已授予未解锁的 45,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了回购注销。
    8、公司因 2017 年权益派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5 元,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作出了调整,由 5.08 元/股调整为 5.045 元/股。
    9、2018 年 5 月 31 日,公司完成了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因 5 名
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对已授予未解锁的 21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了回购注销。
    10、2018 年 6 月 8 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解锁比例为 30%
即 189.63 万股。
    11、2019 年 1 月 9 日,公司完成了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因 6 名
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对已授予未解锁的 126,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了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激励
对象因辞职而离职的,已解锁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锁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
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邓海霞、陈戍华、刘异、陈佳毅 4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
司应对已授予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2、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涉及激励对象 4 人,首次授予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
   64,500 股。
        3、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激励
   对象因辞职而离职的,已解锁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锁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
   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2017 年 4 月 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
   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2017 年 5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向 181 名激励对
   象授予 219.20 万股股票,授予价格为 15.31 元/股。
        2017 年 6 月 23 日公司实施完成了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7 年 8 月 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规定,经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5.08 元/股。
        2018 年 5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经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5.045
   元/股。
        据此,本次限制性股票针对 4 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回购价格为 5.045 元/股加
   上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后的股本变化情况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类别
                         数量       比例(%)        增减(+,-)       数量         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4,298,700             0.80        -64,500      4,234,200              0.79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33,979,633            99.20               0   533,979,633           99.21
    股份总数          538,278,333        100.00           -64,500    538,213,833         100.00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与授予数量调整的情况
        本次注销的实际限制性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确认数为准。
本次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总数为 164 人,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 4,234,200 股。

    五、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以及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本次回购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4 名离
职的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条件,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
回购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3、本次回购注销没有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八、监事会意见
    鉴于 4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九、律师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