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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全筑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事项的专项自查报告2023-01-14  

                        证券代码:603030         证券简称:全筑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3-011
债券代码:113578         债券简称:全筑转债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专项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上市公司”)尚未收到控股子公司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
    筑装饰”)被申请破产清算的任何裁定,本次安庆安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安筑建材”)的破产清算申请是否将导致全筑装饰进入破产清算程
    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2023年1月1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
于控股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5)。
债权人安筑建材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递交了《破
产申请书》,以全筑装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其申请其
破产清算。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3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对
外担保、承诺履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尚未履行和正在
履行的承诺事项
 承     承
                                                                             承诺
 诺     诺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履行
 背     类
                                                                             状态
 景     型
                        (1)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将自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虚假陈述更正日
                        起,以发行价格按基准利率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控 股 股   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
                                                                              正在
       其    东、实际   格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履行
       他    控制人朱   部新股;(2)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中
             斌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3)
与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将承担相应的
首                      法律责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4)
次                      本承诺自盖章或签署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公                      (1)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目前未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
开                      的业务(指业务相同或近似等经济行为,下同),未投资
发                      或实际控制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经济组织,未在与公司
行                      存在同业竞争的经济组织中任职。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投资
相                      或实际控制或担任管理职务之其他企业组织目前与公司
关                      不存在同业竞争。(2)本人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
的                      组织未来将不会参与(包括直接或间接等方式)任何与公
承     解               司目前或未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本人将不在与公司存
诺     决    控 股 股   在同业竞争的经济组织中任职(包括实际承担管理职责)。
                                                                             正在
       同    东、实际   (3)若本人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在业务来往
                                                                             履行
       业    控制人朱   中可能利用自身优势获得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
                                                                             中
       竞    斌         会时,则在获取该机会后,将在同等商业条件下将其优先
       争               转让给公司;若公司不受让该等项目,本人投资或实际控
                        制之其他企业组织将在该等项目进入实施阶段之前整体
                        转让给其他非关联第三方,而不就该项目进行实施。(4)
                        本人保证不利用股东、和/或在公司任职的地位损害公司
                        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
                        非正常的额外利益。(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公司
                        有权采取(1)要求本人及本人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
                        业组织立即停止同业竞争行为,和/或(2)要求本人支付
                      同业竞争业务收益作为违反本承诺之赔偿,和/或(3)要
                      求本人赔偿相应损失等措施。(6)以上承诺在本人作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
                      的。以上承诺均在履行中,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控 股 股
      股              限售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东、实际                                                        正在
      份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
           控制人朱                                                        履行
      限              25%,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斌及其他                                                        中
      售              票。
           关联方
                      (1)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
                                                                          正在
      其   其他关联   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2)
                                                                          履行
      他   方         以上承诺不因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3)如以
                                                                          中
                      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4)
                      本承诺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与    解
重    决
大    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斌承诺将控制权转让所得收益出
资    交
                      借给全筑装饰用以偿还其应付上市公司的资金款项,不足
产    易   控 股 股
                      部分本人后续通过减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所得收     尚未
重    形   东、实际
                      益全部优先用于出借给全筑装饰偿还其应付上市公司的     开始
组    成   控制人朱
                      资金款项,直至全筑装饰全部偿还完毕,最迟应于本次交   履行
相    的   斌
                      易完成后三年内解决。(注:该重大资产重组尚未经股东
关    资
                      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承诺的履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的    金
承    占
诺    用

     公司将持续敦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
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风险提示及其他应当予以关注的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控股子公司全筑装饰被申请破产清算的任
何裁定,本次安筑建材的破产清算申请是否将导致全筑装饰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
存在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