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筑股份:2022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2023-04-29
关于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专项说明
亚会专审字(2023)第 01110041 号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目 录
项 目 起始页码
专项说明 1-4
关于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亚会专审字(2023)第 01110041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筑控股集
团”)2022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亚会审字(2023)第 01110758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
涉及事项的处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如审计报告中“二、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所述:
(一)持续经营
1、如后附的财务报表附注“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之“(二)持续经营”
所述,全筑控股集团 2022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1.97 亿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00 亿元。如财务报表附注“六、合并财务报表
主要项目注释”之“(一)货币资金”所述,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全筑控股集
团货币资金余额为 2.73 亿元,因诉讼、银行汇票承兑保证金及信用证保证金等因素
被冻结的银行存款 1.51 亿元,剩余可自由支配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共 1.22 亿元;全
筑控股集团期末流动负债共 57.22 亿元,其中短期借款本金部分共 9.15 亿元,部分
短期借款已经逾期,表明公司短期偿债压力较大。
2、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之“(一)重要的非调整事
项”所述,公司的重要子公司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被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2023 年 1 月 6 日,另一债权人又以装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
1
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其破产清算。2023 年 4 月 4 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对装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依法指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装饰
公司管理人。
3、全筑控股集团对子公司装饰公司的连带担保余额约为 4.60 亿元,对装饰公司
的应收款项约为 3.59 亿元,因法院裁定子公司装饰公司破产清算,全筑控股集团可
能面临大额连带担保偿付和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
综上,我们未能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而
无法判断全筑控股集团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 2022 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二)或有事项
1、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承诺及或有事项”之“(二)或有事项”所述,全
筑控股集团因资金短缺未能偿还到期债务等引发诸多诉讼事项,涉诉金额约 7.7 亿。
虽然公司对部分诉讼事项的影响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了必要披露,但由于诉讼事
项的复杂性及其结果的不确定性,如诉讼事项的影响金额、违约金的影响金额、诉
讼事项的完整性等,我们无法判断全筑控股集团就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是否充分,
也无法判断全筑控股集团是否存在其他未经披露的对外承诺事项以及对财务报表产
生的影响。
2、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承诺及或有事项”之“(二)或有事项”所述,截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全筑控股集团对子公司装饰公司的连带责任担保余额约为 4.60
亿元,全筑控股集团母公司单体报表未对可能产生的担保损失确认预计负债。子公
司装饰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权债务尚在申报核实过程中,待最终破产清算
完结后,才能确定全筑控股集团母公司所需承担的担保损失金额。截止审计报告日,
无法确定全筑控股集团母公司报表预计负债会计处理的合理性,也无法确定应调整
的金额以及对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的影响。
(三)子公司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审计受限
1、2022 年 12 月 31 日,子公司装饰公司应收账款账原值 27.34 亿元、已计提减
值 11.09 亿元,合同资产原值 12.89 亿元、已计提减值 2.82 亿元,截止审计报告日,
我们未能获取重要资料、函证受限、未获得客户资信评估及还款计划等,我们通过
执行期后回款等替代程序亦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应收账款、合同资
产余额的准确性、可回收性以及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合理。
2、2022 年 12 月 31 日,子公司装饰公司存货原值 4.66 亿元、已计提减值 0.72
2
亿元,由于大部分项目已经完工或者停工,无法执行必要的检查、往来函证、存货
监盘和现场观察走访等审计程序,也无合适的替代审计程序可以执行,或者执行的
替代审计程序仍然不能对存货余额的准确性、减值准备金额计提的合理性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1、重要性
我们在上述财务报表审计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
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及其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第 8 号——重要性及评价错报》,以全筑控股集团当年营业收入为基准确认重要性水
平。全筑控股集团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实体,但近两个会计年度大额亏损,故我们选
取当年营业收入作为基准确认重要性水平,我们选取较低水平的经验值(0.5%)计
算重要性水平,确定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为 1004.46 万元,并且按照较低的经
验值(50%)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为 502.23 万元。
2、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全筑控股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的影响
由于对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
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无法确定相关事项可能的影响金额,也无法判断相关
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
三、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中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依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能
够确定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形
依据我们已经获得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全筑控股集团 2022 年度财务报表
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上述专项说明仅供全筑控股集团按照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 2022 年年度
报告同时披露之用,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