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意上市公司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 援引其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的声明 本所作为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新交运”)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顾问,同意德新交运在《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援引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相关内容,且所引用内容已经本所及本所经办人员审阅,确认《德力西新疆交通 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前述 内容而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同意上市公司于重大资产重组 报告书中援引其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的声明》之签字盖章页) 签字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朱光忠 邢环中 事务所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 李昌道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