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新交运: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9-04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国浩(乌鲁木齐)证股字[2018]第 151 号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纳斯湖北路 455 号创智大厦 19 层 郵編:8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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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新交运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德力西
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付文文、吴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3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和《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出具意见基于以下假设: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
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
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
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德新交运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
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
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其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8 月 1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公司发布的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集
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股东投票
表决方式、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帐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
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标权、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
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及其他事项等内
容。
2、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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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3 日下午 14:
30 分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 51 号德新交运 4 楼会议
室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为: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
供的截止股权登记日即 2018 年 8 月 28 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
卡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份 114,399,1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1.4959 %。
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股份
6,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38 %。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 合 计 4 名 , 代 表 股 份 114,405,220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71.4996 %。
2、根据公司提供的《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签到表》,出席/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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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如下:
1、《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条
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3、《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4、《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
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事项的议案》;
6、《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具体方案的议案》,具体审议
的事项分别为:(1)交易对方;(2)交易标的;(3)定价依据及
交易价格;(4)交易方式及支付方式;(5)资产交付时间安排:(6)
过渡期损益安排:(7)决议的有效期限;
7、《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
的议案》;
8、《关于公司与沙区征收办、高铁投资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
碾子沟片区项目之征收补偿与置换协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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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
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0、《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
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交易定价的公
允性的议案》;
11、《关于批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
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
12、《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对<公司章程>相关条
款 进行修订的议案》;
以上实际审议议案内容与上述通知的内容相符,没有增加新的议
案或对议案进行修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上议案进行审议,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
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
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中各议案的表决均依照《股东
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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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查验《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表》、《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汇总表》,上述第 1-12 项
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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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经办律师逐页签字并在最后一页加盖本所
印章为有效文本。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付 文 文
温 晓 军
吴 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