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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新交运:招投标管理办法2019-04-24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招标工作,加强对工程建设、设备和材料采购、中介服务、劳务委托等

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平竞争,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所有招标工作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确有必

要进行招标的,需事先经本公司批准。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分支机构及子公司不

得进行。公司对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招标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权限

    第四条 公司招标范围包括且不限于:工程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无形资产

购置、存货采购、中介服务及劳务委托等。

    工程建设包括各类工程(包含 EPC 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

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装修等;固定资产

是指除工程建设外的,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等;

    第五条 公司在发生上述范围内的招标事项依照以下权限逐级进行:

    (一)发生的工程建设、无形资产购置单次业务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上的,

须履行招标程序;300 万以下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招标;超过 300 万元的,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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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生的固定资产购置单次业务在 10 万元以上的,须履行招标程序;300

万以下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招标;超过 3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招标;

    (三)凡预算费用在 1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可研报告、工程设计、工程监

理、项目环评大纲编制、资产评估、法律委托、财务审计劳务外包项目,以及其

他各类中介服务项目,须履行招标程序;100 万以下的由公司业务对应部门负责

招标;超过 1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招标。

    (四)属于国家行政部门指定的中介服务项目不实行招标的,依照其规定执

行。

    第六条 对于单一供应商累计发生的采购金额达到上述权限范围的,应按照

上述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生产或安全保障措施急需而来不及履行招标程序的,由企业总经

理向招标领导小组申请招标豁免,经招标领导小组书面同意后,企业自行采购。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招(评)标领导小组由主任(公司董事长)、副主任(公司总经理)

以及成员组成。其中成员包括公司财务总监、审计中心总监、业务对应部门负责

人等。下属分(子)公司按上述原则成立相应的招标领导小组,报集团招标领导

小组备案。

    第九条 招(评)标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审定公司招标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三)督导、检查下属分(子)公司各项招标活动;

    (四)指导、协调解决各类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宜;

    (五)审批权限在公司的招标方案;

    (六)审核决定招标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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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招标办公室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副主任负责临时组建,不设职能部

门,成员可由公司、下属分(子)公司的业务、财务等相关人员兼职;设招标办

公室主任一职,由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兼任,负责公司招标事务工作;设监标主

任一职,由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兼任,负责监督招标全过程的合规性和公正性。监

标主任有权审核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格,对不合规、不公正的行为、决定

予以制止或纠正,直至对招标结果予以否决或提交招标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一条 招标办公室主任采用一年任期制,由招标领导小组主任提名,总经

理审查后任命。

    第十二条 招标办公室为招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招标领导小组

日常事务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二)审定招标主体企业报审的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招标公告;

    (三)指导并参与各类招标活动全过程;

    (四)遴选公司/下属分公司的现有技术、经济等方面中级以上职称人员,

向招标领导小组推荐作为专家库的候选人;

    (五)审查与中标人所签订合同合规性;

    (六)组织有关人员对重大项目投标人实地综合考察。

    第十三条 为加强招标活动的管理需要,公司建立评标专家库。由招标办公

室负责向招标领导小组推荐专家库候选人;招标领导小组对招标办公室推荐的专

家候选人进行审查后,下发聘任文件或聘书,组成评标专家库。

    第十四条 若某一招标项目的专业领域在专家库中没有相应的专业人才,可

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评标。

    第十五条 若有需要,每次评标前,由招标办公室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5 名专

家组成专家评标组。

    第十六条 每个符合公司或下属分(子)公司招标范围的招标项目都要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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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项目小组组织招标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应当包括:确认招标货物标的及相

关技术标准、公开招标函/招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投标文件格式要

求。

    (二)负责对相应的投标人进行投标文件澄清;

    (三)负责开标及评标工作。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价格、交期承诺、公司

业绩、社会信誉及投标人资格等进行评审。必要时,由招标组邀请投标人进行再

次谈判。

    (四)衔接和协调招标领导小组、招标办公室、评标专家组(如适用)、招

标主体企业及投标单位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小组组长一般由招标领导小组副主任或其指定负责人担

任,其中重大项目由招标领导小组主任担任项目小组组长。

    第十八条 招标项目小组组员由项目小组组长根据招标项目指定,一般由招

标办公室成员、招标主体单位的招标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法务人员(律

师)、财务人员等组成。

    第十九条 招标项目小组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参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招标主体部门(单位)负责招标的准备工作,配合做好投标人资格

审查和招标过程,签订并执行合同。正式招标工作由招标项目小组负责,招标主

体企业协助。

    第二十一条 与招标项目存在利弊关系的公司成员,应主动阐明利弊关系情

况并不得参与该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如因违反本条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承

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招标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招标主体部门(单位)应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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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订招标方案,并将项目立项的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的实施计划等文件作

为附件,报送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应在收到招标方案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核并提出反馈意见,直至招标办公室与招标主体部门(单位)达成一致意

见。

    招标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由招标办公室批准招标方案;招标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由招标领导小组批准招标方案。

    第二十三条 招标主体部门(单位)负责制作招标文件。招标办公室或招标

领导小组批准招标方案后,由招标办公室通知招标主体部门(单位)向招标办公

室报送招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 招标办公室在收到招标文件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

反馈意见。招标主体部门(单位)应按照招标办公室的要求修改招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 招标办公室应召开专题会议审核招标文件,并将会议纪要报送

招标领导小组、抄送招标主体部门(单位)。

    第二十六条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要求投标人不得进行甩项报价。对工程

验收阶段的甩项验收必须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招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办公室审核通过招标文件后,通知招标主体部门(单位)发

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招标方案设定为公开招标的,招标主体部门(单位)

按照方案指定的报纸发布招标公告。方案设定为邀请招标的,招标主体部门(单

位)按照方案的要求向特定对象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八条 以招标项目小组为主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同时法务人

员(律师)应提出资格审查意见,招标主体部门(单位)应配合做好投标人资格

审查工作;经预审合格的,招标主体部门(单位)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

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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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招标主体部门(单位)负责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第三十条 招标主体部门(单位)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

勘项目现场。

    第三十一条 招标项目小组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

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第三十二条 由招标主体部门(单位)指定专人接收投标人报送的投标文件,

妥善保管,保证开标前保持接收时的完好密封状态。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缴纳投标(违约)保证金的,招标主体部门

(单位)应按要求收取投标(违约)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若提交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项目小组可邀请所有参与投标人参加开标。项目小组按照招标

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主持开标,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

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做好开标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根据实际需要,项目小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5 人以上的单数

组成评标专家组,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

    项目小组临时指定评标组长,由组长组织评标专家进行评标。评标专家应根

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公平、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完成评标后,招标工作小组提交书面报告,并推荐最

多不超过两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七条 按本办法第五条所设的审批权限,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批通

过后,确定最终中标人;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招标办公室不得在招标项目小组(评

标专家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招标主体

部门(单位)。招标主体部门(单位)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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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收取投标(或违约)保证金的,招标主体部门(单

位)应及时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招标办公室应督促招标主体部门(单位)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

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签署

合同的权限按照公司审批流程和权限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追责、赔偿及奖励

   第四十条 对于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根据性质和造成后果的轻重,依照公司相关制度予以经

济和/或行政处罚,直至开除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给公司及相关部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须全额

赔偿。公司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相应处罚:

   (一)经济损失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处罚比例为 5%,记大过一次,撤销招

标机构职务或一切职务。

   (二)经济损失金额超过 10 万元且在 50 万元以下的,处罚比例为 10%,撤销

一切职务或开除。

   (三)经济损失金额超过 50 万元且在 100 万元以下的,处罚比例为 20%,开

除并移送司法机关机关。

   (四)经济损失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处罚比例为 30%,开除并移送司法。

   第四十二条 在招标活动中收受贿赂或各种名义好处或财物的,均折算成现

金价值,作为招标主体部门(单位)经济损失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三条 招标主体部门(单位)有权从相关责任人的薪酬或应支付给相

关责任人的其他款项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以抵作经济赔偿和经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在招标活动中公正廉洁,将行贿或“赠送”的款物主动上交或

通过招标办公室转交招标领导小组的,招标领导小组有权按照下列方式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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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表彰:

    (一)拒贿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奖励比例为 5%,通报表扬;

    (二)拒贿金额超过 10 万元且在 50 万元以下的,奖励比例为 10%,通报表

扬;

    (三)拒贿金额超过 50 万元且在 100 万元以下的,奖励比例为 15%,通报

表扬;

    (四)拒贿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比例为 20%,通报表扬。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涉及金额的,均指人民币,本办法所称“以上”、 以下”,

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招标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拟订配套的实施细则,报招标领导小

组审定;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招标领导小组。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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