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新交运: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2019-06-22
证券代码:603032 证券简称:德新交运 公告编号:2019-054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方
涉案金额:7,182,683 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尚未开通审理,对公司本期及
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乌
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下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现就具体内容公告
如下:
一、 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新疆域江源客运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安江;
2、被告 1: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分公司,负责
人:张文哲;
3、被告 2: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国强。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拆迁补偿款 3,201,18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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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补偿款 411,502 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停产停业损失、员工安置及遣散、搬迁费等相关费用
补偿款 3,570,000 元(以原告经营房屋面积占被告被征收房屋面积比例平摊计算)。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诉讼事件背景
公司资产分公司分别于 2014 年 12 月 29 日、2015 年 12 月 18 日与原告签订
了《客运饭店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客运饭店房屋租赁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
定,原告承租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 51 号原公司办公楼 2、3 层和农贸市
场楼 1、2 层房屋(共两层)用于开展宾馆经营,租赁期限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另一方面,协议约定若发生因公司整体规划或市政建
设、城市规划涉及承租房屋拆迁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合同自动
解除,原告应在三日内将自己的财产搬出租赁房屋,否则视为原告同意公司处置
屋内物品。
根据《客运饭店房屋租赁合同》及《客运饭店房屋租赁补充协议》,原告出
资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并加盖了彩钢板房以及前后楼之间的房屋(计 150 平方米,
楼上 3 间楼下 2 间)并使用,使用期间原告自行承担维修费用及因房屋安全、消
防安全问题造成的损失,若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到期后无偿交还公
司,原告无任何使用权和产权。2018 年公司碾子沟片区资产(含该出租房屋及
扩建房屋)被沙区政府征收,原告主张其为租赁房屋的实际经营者,为经营宾馆
投入大量装修装饰费用且房屋扩建部分为其单方建造,应当享有相应地装饰装修
补偿、扩建房屋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相应补偿,继而发生因承租房屋及扩建部
分的征收补偿争议,法庭将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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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商讨应诉方
案。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其影响暂无法
准确估计。公司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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