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新交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年4月修订)2020-04-28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并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涉及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全体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委员中独立董事应当占有 1/2 以
上的比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
名委员会选举产生,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提
名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
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报董事会批准实
施;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工作业绩以及工作能力等基本信息,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会议召开前五天须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表决。特殊情况下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请工作组成员列席委员会会议,也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和
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