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Shanghai Jin Mao Partners Law Firm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楼 邮编:200021 电话:021-63872000 传真:021-63353272 1 释义 除非本报告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所律师、我们 指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标的公司、致宏精密 指 东莞致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萨摩亚冠伟 指 (萨摩亚)冠伟有限公司(FIRST DYNASTY LIMITED) 健和投资 指 深圳健和誉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莞致富 指 东莞市致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赣州致宏 指 赣州市致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莞致宏 指 东莞市致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致辉精密 指 台湾致辉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德新交运/上市公司 指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本次交易 指 现金购买东莞致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90%股权,同时通过非 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配套资金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在本法律意见内 中国 指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2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执业 的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本次交易于2020年4月27日出具了《关于对德力西新疆交 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 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40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律师就 《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回复,根据上述要求,并且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相关术语或简称与《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 务所关于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中定义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问询函》 中提及的有关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德新交运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 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4:关于标的公司历史股权转让和出资。预案披露,标的公司历史上曾发生 多次股权转让和增资情况,且标的公司存在实物出资情形。请公司补充披露:(1) 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及价格公允性,并说明与本次交易预估值的差异和原因;(2) 历次股权转让是否存在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权属是否清晰;(3)实物出资的具 体情况,实物是否经过评估作价,标的公司是否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请财务顾问及 律师发表意见。 问题答复: 一、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及价格公允性,并说明与本次交易预估值的差异和原 因 (一)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及价格公允性 律师核查了标的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并对标的公司相关股东进行了访谈,相关股东 出具有关承诺,标的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原因及价格公允性如下: 1.第一次股权转让:2000年10月31日,蔡文桢转让标的公司51%的股权给周音,协议 约定转让价格为25.5万元。同日,蔡文桢转让标的公司9%的股权给张永福,协议约定转 让价格为4.5万元。 2.第二次股权转让:2003年8月8日,张永福转让标的公司49%的股权给刘淑华,协议 约定转让价格为24.5万元。 3.第三次股权转让:2005年1月10日,周音转让标的公司51%的股权给萨摩亚冠伟, 协议约定转让价格为170.61万元,刘淑华转让标的公司49%的股权给萨摩亚冠伟,协议约 定转让价格为163.92万元。 标的公司创始股东蔡文桢、张永福当时为台湾地区居民,标的公司设立时登记为内 资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当时有效的外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 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因蔡文桢、张永福长期在台湾地区居住,为了 便利办理有关法律手续,蔡文桢、张永福分次将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周音、刘淑华持有, 蔡文桢委托周音代为持有标的公司51%股权,张永福委托刘淑华代为持有标的公司49%股 权。后为解除代持股权关系,周音将代持标的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蔡文桢指定的萨摩亚 冠伟,刘淑华将代持标的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萨摩亚冠伟。2005年5月17日,广东省对 4 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具了《关于外资并购设立外资企业东莞致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批 复》,同意此次变更,后标的公司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标的公司企业性质变更为外 商独资企业,萨摩亚冠伟实际控制人为蔡文桢。上述三次股权转让均为委托持股或解除 委托持股,故三次转让均未实际支付转让价款。 4.第四次股权转让:2017年7月18日,萨摩亚冠伟转让标的公司100%股权给郑智仙, 转让价格14659439.30元。 本次转让原因为萨摩亚冠伟对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不足,标的公司业绩不佳,萨摩亚 冠伟基于自身业务规划继续经营意愿不强,因此决定转让股权。 本次转让定价依据为:2017年8月21日东莞市华联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 的《东莞致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华联资评字[2017]0203号】,当时 标的公司净资产的评估价值为14,650,911.65元,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参考标的公司净资产 及评估值确定。 5.第五次股权转让:2018年7月31日,郑智仙转让标的公司16.5%的股权给东莞致富, 转让价格475.2万元。同日,郑智仙转让标的公司10%的股权给付海民,转让价格288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原因:为激励员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维持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人 员的稳定,设立员工持股平台东莞致富。付海民从事模具行业二十多年,积累了丰富的 模具制造研发经验,擅长各种模具的研究与开发,是资深的高级技术人才,故引进其为 投资者。 本次股权转让定价依据:2018年7月31日的账面净资产价格为28,755,041.19元,乘 以16.50%的金额为4,744,581.80元,乘以10.00%金额为2,875,504.12元。本次股权转让价 格参考标的公司对应的净资产协商确定。 6.第六次股权转让:2018年11月30日,郑智仙转让标的公司63.5%的股权给赣州致宏, 转让价格2032万元。付海民转让标的公司10%的股权给赣州致宏,转让价格320万元。健 和投资转让标的公司0.00009%的股权给赣州致宏,转让价格0元。 本次股权转让原因:因赣州市章贡区招商引资,设立赣州致宏;因健和投资对标的 公司投资250万元,将投资款222.22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占致宏精密10%股权,将差额 27.7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后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将健和投资的出资额计算为222.222万 元(小数点后多取了一位),造成20元(折算成持股比例为0.00009%)的财务记账误差, 为保持与财务数据的一致性,将该误差用上述无偿转让方式予以更正。 本次股权转让定价依据:2018年11月30日标的公司账面净资产价格为31,964,883.72 5 元,乘以63.50%金额为20,297,701.16元,乘以10%金额为3,196,488.37元,本次股权转让 价格参考标的公司对应的净资产协商确定。 7.第七次股权转让:2019年4月30日,健和投资转让标的公司3%的股权给东莞致宏, 转让价格168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原因:因郑智仙、健和投资、致宏精密在2018年5月19日签订的《补充 协议》中约定:在健和投资入股致宏精密后,如致宏精密2018年经营业绩增长比较突出 (如2018年扣非后净利润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郑智仙或致宏精密核心员工有权按届 时致宏精密净资产价格从健和投资回购3%的致宏精密股权。根据该约定,2019年4月30日, 健和投资转让标的公司3%的股权给东莞致宏,转让价格168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定价依据:2019年4月30日标的公司账面净资产价格为55,796,052.73 元,乘以3.00%金额为1,673,881.58元,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参考标的公司对应的净资产协 商确定。 (二)历次股权转让定价与本次交易预估值的差异和原因 本次交易作价相对于上述股权转让作价差异的原因及本次交易作价的合理性分析 如下: 1.2000 年至 2005 年,标的公司股权转让与本次交易预估值的差异和原因 标的公司 2000 年 10 月和 2003 年 8 月的两次股权转让均以实收资本作价,标的 公司整体估值 50 万元。2005 年 1 月的股权转让,标的公司整体估值约 334.53 万元。 上述 3 次股权转让价格与本次交易预估值差异较大,主要原因为交易背景和目的 不同。上述 3 次股权转让均为委托持股与解除委托持股,3 次转让均未实际支付转让 价款。因此,上述股权转让与本次交易作价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 2.2017 年,标的公司股权转让与本次交易预估值的差异和原因 2017 年 7 月 18 日,萨摩亚与郑智仙签署了《股权转让出资协议》,约定萨摩亚 将其持有的致宏精密 100%股权以 14,659,439.30 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郑智仙,未缴 出资义务 1,840,560.70 元由受让方郑智仙承继缴纳。针对上述股权转让,东莞市华联 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东莞致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 (华联资评字[2017]0203 号),经评估,致宏精密在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14,650,911.65 元,评估方法采用资产基础法。 标的公司 2017 年股权转让价格与本次交易预估值存在较大差异,其主要原因为: (1)定价基准日不同,标的公司经营情况已发生显著变化并正处于快速增长期 6 截至上述股权转让的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6 月 30 日,标的公司整体规模较小。根 据标的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标的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 为 1,496.85 万元;2016 年、2017 年 1-6 月,标的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606.09 万元、 417.89 万元,净利润均为负值,盈利能力较弱。 2017 年以来,通过加强管理、对原有技术团队及技术进一步整合优化、持续提 升技术水平及产品开发能力、调整市场开发战略、打造贴近客户及快速响应的售后服 务体系建设等系列措施,在下游锂电池行业快速发展的带动下,标的公司取得了快速 发展,经营情况发生大幅改善。目前,标的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技术实力和储 备、行业地位及品牌影响力、市场渗透度、优质客户资源、核心团队规模、产品丰富 度、项目储备等方面与 2017 年相比均有了显著变化。根据标的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 报表,标的公司 2019 年实现营业收入 12,109.44 万元、净利润 5,020.83 万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标的公司净资产为 8,781.44 万元。与 2017 年相比,标的公司目 前的经营情况显著改善并处于快速增长期,因此估值有较大差异。 (2)投资风险不同,2017 年股权转让未约定业绩承诺等事项 标的公司 2017 年股权转让中,股权出让方未对受让方做出业绩承诺或回购、退 出等方面约定,股权出让方获得了确定的收益,承担的风险较小;在本次交易中,股 权出让方向上市公司做出业绩承诺,在承诺业绩未达标时需采用股份或现金的方式进 行业绩补偿,其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有较长的锁定期,因此股权出让方承担的责任 和风险相对较高。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 2017 年股权转让价格与本次交易预估值差异较大的原因符 合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3.2018 年至 2019 年,标的公司股权转让与本次交易预估值的差异和原因 2018 年 7 月、11 月,除健和投资以 0 元向赣州致宏转让标的公司 0.00009%股权 系为了更正之前健和投资对标的公司出资时的出资额登记误差之外,标的公司股权转 让主要为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管及员工持股平台之间的股权转让,转让价格均参 考标的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金额确定。2018 年 7 月、11 月的股权转让,标的公司整 体估值分别为 2,880.00 万元、3,200.00 万元。 2019 年 4 月,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系标的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从外部投资机构健和 投资回购部分股权,转让价格亦参考标的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金额确定,标的公司整 体估值 5,600.00 万元。 7 上述股权转让价格与本次交易预估值差异较大,主要原因如下: (1)交易背景和目的不同,对员工持股平台的股权转让主要体现对员工的激励 标的公司 2018 年及 2019 年上述股权转让主要系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基于团队其 他重要员工的投资需求及公司内部团结等因素,为充分激励员工、进一步提高团队凝 聚力,将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给标的公司高管及员工持股平台。标的公司亦通过 员工持股平台从外部投资机构回购部分股权。上述股权转让系从激励员工的角度出发, 与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有很大差异。 (2)投资风险不同,对员工持股平台的股权转让并无业绩承诺 标的公司 2018 年及 2019 年的上述股权转让中,股权出让方未对受让方做出业绩 承诺或回购、退出等方面约定,股权出让方获得了确定的收益,承担的风险较小;在 本次交易中,股权出让方向上市公司做出业绩承诺,在承诺业绩未达标时需采用股份 或现金的方式进行业绩补偿,其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有较长的锁定期,因此股权出 让方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相对较高。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 2018 年至 2019 年股权转让价格与本次交易预估值差异较大 的原因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二、历次股权转让是否存在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权属是否清晰 根据(1)问的回答,标的公司创始股东蔡文桢、张永福当时为台湾地区居民,标的 公司设立时登记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当时有效的外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由国 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因蔡文桢、张永福长期在 台湾地区居住,为了便利办理有关法律手续,蔡文桢、张永福分次将标的公司股权转让 给周音、刘淑华持有,蔡文桢委托周音代为持有标的公司51%股权,张永福委托刘淑华代 为持有标的公司41%股权。后为解除代持股权关系,周音将代持标的公司51%的股权转让 给蔡文桢指定的萨摩亚冠伟,刘淑华将代持标的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萨摩亚冠伟。2005 年5月17日,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具了《关于外资并购设立外资企业东莞致宏精 密模具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此次变更,后标的公司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标的公 司企业性质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萨摩亚冠伟实际控制人为蔡文桢。上述三次股权转让 均为委托持股或解除委托持股。 第一次、第二次股权转让为委托持股,第三次股权转让为委托持股的解除。第四次 至第七次股权转让均为实际转让,受让方支付约定的股权转让对价,办理了相应的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各方均无争议,股权权属清晰。 8 三、实物出资的具体情况,实物是否经过评估作价,标的公司是否足额缴纳注册资 本 根据标的公司2008年12月20日做出的董事会决议,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仍为1650万元 人民币,出资方式变更为以进口设备作价出资987.09万元人民币,以外汇货币出资 662.91万元人民币。根据东莞市同城会计师事务所于2006年1月24日出具的《验资报告》 (同诚所验字(2006)第12711号)验证:截至2005年10月21日止,萨摩亚冠伟第2期以 实物出资人民币2536416.80元。根据东莞市同诚会计师事务所2007年1月25日出具《验 资报告》(同诚验字(2006)第12015号)验证:截至2006年6月16日止,萨摩亚冠伟第3 期实物出资 2459177.90元。根据东莞市华必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年12月4日出 具的《验资报告》(华必信验字(2008)第0142号)验证:截至2008年10月25日止,致 宏精密己收到投资方第4期缴纳的实物出资人民币4870913.44元。根据上述验资报告,实 物出资合计金额为9,866,508.14元。 上述实物出资有验资机构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但未办理实物出资资产评估程序。 为弥补该瑕疵,2020年4月13日,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中铭 评报字【2020】第6027号至6033号七份《东莞致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股东实物出资所涉 及的机器设备市场价值追溯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实物出资部分设备因已报废或 已经处置,现已无法评估。现存出资设备计入章程的金额为6,826,620.50元,评估后价 值为8,580,320.97元。因要求原股东萨摩亚冠伟补缴出资存在困难,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 郑智仙先生已于2020年5月6日对于未能追溯性评估的对应3,039,887.64元实物出资额, 以支付现金3,039,887.64元方式补缴,标的公司历史实物出资未经评估的瑕疵已经得到消 除。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标的公司历次股权转让价格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 且最近股权转让与本次交易作价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2)标的公司股权未发生任何 争议,权属清晰;(3)标的公司实物出资经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虽未办理实物的资产评估程序,但为弥补该瑕疵,标的公司对上述验资报告中实物出资 进行追溯性评估,对于已报废或已经处置的实物出资,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已支付等额 现金进行补缴,标的公司实物出资的程序瑕疵已经得到弥补,标的公司注册资本已经足 额缴纳。 问题6:关于交易对方。预案披露,公司拟向赣州致宏等4名交易对手方发行股份, 9 且4名交易对手方均为有限合伙企业。请公司补充披露:(1)各合伙企业各合伙人 取得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出资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 是否需要完成私募基金备案;(2)合伙企业是否为本次交易而专门设立,结合交易 对方对标的公司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说明各交易对方的具体锁定期安排。请财务 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问题答复: 一、各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取得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出资是否到 位、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是否需要完成私募基金备案 (一)各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出资是否到位 1.经核查,赣州致宏各合伙人取得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出资到位 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方式 (万元) 资金来源 出资比例 取得权益时间 (万元) 1 郑智仙 货币 863.95 863.95 自有资金 86.39% 2018年12月5日 2 付海民 货币 136.05 136.05 自有资金 13.61% 2018年12月5日 合计 1,000.00 1,000.00 100.00% 2.经核查,健和投资各合伙人取得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出资到位 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出资比例 取得权益时间 (万元) (万元) 深圳健和投 1 资管理有限 货币 600.00 600.00 自有资金 7.50% 2020年3月27日 公司 2 张铭 货币 1700.00 1700.00 自有资金 21.25% 2018年7月2日 3 胡立峰 货币 100.00 100.00 自有资金 1.25% 2016年4月25日 4 周涛 货币 200.00 200.00 自有资金 2.50% 2018年4月27日 5 姚琼 货币 100.00 100.00 自有资金 1.25% 2016年4月25日 6 王永胜 货币 300.00 300.00 自有资金 3.75% 2016年4月25日 7 段军智 货币 100.00 100.00 自有资金 1.25% 2016年4月25日 8 张力涛 货币 100.00 100.00 自有资金 1.25% 2016年4月25日 10 9 和园 货币 100.00 100.00 自有资金 1.25% 2016年4月25日 10 何艳 货币 200.00 200.00 自有资金 2.50% 2016年4月25日 11 张自力 货币 300.00 300.00 自有资金 3.75% 2016年4月25日 12 熊莉文 货币 200.00 200.00 自有资金 2.50% 2018年7月2日 13 陆刚 货币 500.00 500.00 自有资金 6.25% 2016年4月25日 14 孔岳兴 货币 200.00 200.00 自有资金 2.50% 2016年4月25日 15 金玲玲 货币 100.00 100.00 自有资金 1.25% 2016年4月25日 16 金红艳 货币 100.00 100.00 自有资金 1.25% 2016年4月25日 17 唐铭珊 货币 100.00 100.00 自有资金 1.25% 2016年4月25日 18 郭剑锋 货币 100.00 100.00 自有资金 1.25% 2016年4月25日 19 汪永珍 货币 100.00 100.00 自有资金 1.25% 2016年4月25日 20 黄松华 货币 300.00 300.00 自有资金 3.75% 2016年4月25日 21 陈佳莉 货币 100.00 100.00 自有资金 1.25% 2016年4月25日 22 王苗苗 货币 300.00 300.00 自有资金 3.75% 2016年4月25日 23 杨莹 货币 300.00 300.00 自有资金 3.75% 2016年4月25日 24 郑献飞 货币 100.00 100.00 自有资金 1.25% 2016年4月25日 25 邹志强 货币 100.00 100.00 自有资金 1.25% 2016年4月25日 26 黄德兰 货币 200.00 200.00 自有资金 2.50% 2016年4月25日 27 于莹莹 货币 300.00 300.00 自有资金 3.75% 2018年4月27日 28 许小萍 货币 100.00 100.00 自有资金 1.25% 2016年10月28日 29 吴奕谦 货币 200.00 200.00 自有资金 2.50% 2018年7月2日 30 孙跃杰 货币 500.00 500.00 自有资金 6.25% 2018年11月16日 31 王辉春 货币 200.00 200.00 自有资金 2.50% 2018年11月16日 32 房斌 货币 100.00 100.00 自有资金 1.25% 2019年4月4日 合计 8,000.00 8,000.00 100.00% 3.经核查,东莞致富各合伙人取得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出 资到位情况如下: 出资方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 资金来源 出资比例 取得权益时间 式 (万元) (万元) 11 1 郑智仙 货币 69.00 69.00 自有资金 18.18% 2018年6月30日 2 黄贤武 货币 115.00 115.00 借贷 30.30% 2018年6月30日 3 陈冰 货币 23.00 23.00 借贷 6.06% 2018年6月30日 4 陈毅飞 货币 23.00 23.00 自有资金 6.06% 2018年6月30日 5 杨汉辉 货币 23.00 23.00 借贷 6.06% 2018年6月30日 6 曹宝伟 货币 11.50 11.50 自有资金 3.03% 2018年6月30日 7 吕会涛 货币 11.50 11.50 自有资金 3.03% 2018年6月30日 8 彭振球 货币 11.50 11.50 自有资金 3.03% 2018年6月30日 9 柯尊义 货币 11.50 11.50 自有资金 3.03% 2018年6月30日 10 刘勇军 货币 23.00 23.00 自有资金 6.06% 2018年6月30日 11 张远波 货币 11.50 11.50 自有资金 3.03% 2018年6月30日 12 李冬秋 货币 46.00 46.00 自有资金 12.12% 2020年3月5日 合计 379.50 379.50 100.00% 4.经核查,东莞致宏各合伙人取得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出资到位 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方式 (万元) 资金来源 出资比例 取得权益时间 (万元) 1 郑智仙 货币 120.00 120.00 自有资金 66.67% 2019年 5月 14日 2 陈海诗 货币 30.00 30.00 自有资金 16.67% 2019年 5月 14日 3 陈健 货币 30.00 30.00 自有资金 16.67% 2019年 5月 14日 合计 180.00 180.00 100.00% (二)赣州致宏、东莞致宏、东莞致富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郑智仙,受同一控制人 控制。 (三)赣州致宏、东莞致宏、东莞致富为特定对象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涉及 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并进行有关投资活动,或者受托管理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 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根据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板块的查询结果,健和投资已完成私募 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码为SE7399,其基金管理人深圳健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完成 12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码为P1029671。 二、合伙企业是否为本次交易而专门设立,结合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持续拥有 权益的时间,说明各交易对方的具体锁定期安排。 (一)合伙企业不是为本次交易专门设立 赣州致宏于2018年12月6日因赣州市政府招商引资而设立。东莞致富2018年7月20 日设立,是为对致宏精密员工进行激励而成立的致宏精密员工持股平台。健和投资 2016年1月15日设立,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东莞致宏2019年5月14日设立, 也是为对致宏精密员工进行激励而成立的致宏精密员工持股平台。上述有限合伙企业 不是为本次交易而专门设立。 (二)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公司股权时,‘持续拥有 权益的时间’自公司登记机关就特定对象持股办理完毕相关登记手续之日起算。特定 对象足额缴纳出资晚于相关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的,自其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算。” 则赣州致宏持续拥有致宏精密权益的时间从2018年12月17日起算,健和投资持续拥有 致宏精密权益的时间从2018年6月29日起算,东莞致富持续拥有致宏精密权益的时间 从2018年8月6日起算,东莞致宏持续拥有致宏精密权益的时间从2019年5月21日起算。 (三)各交易对方的具体锁定期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 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 间不足12个月。” 由于前述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持续拥有权益时间的起算日,至本次特定对象取得 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上市之日均满12个月,因此不存在交易对方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 上市公司股份需锁定36个月的情形。 根据赣州致宏、东莞致富、健和投资和东莞致宏(以下合称“转让方”)与德新 交运签署的《关于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股 权协议》9.1条款约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13 得转让”;因此双方约定转让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德新交运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 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12个月期限届满后,转让方取得的德新交运股份分三批解 锁,解锁比例依次分别为30%、30%,40%: (1)第一批可解锁的股份:标的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核查报 告出具后,若业绩承诺方无须对德新交运进行2020年度的业绩补偿,则该年度可解锁 股份即30%的股份全部予以解锁,解锁日为德新交运向转让方发行的股份结束之日起 完整的12个月后的第30个工作日。若业绩承诺方须对德新交运进行2020年度的业绩补 偿,则该30%的股份优先用于对德新交运的补偿,补偿完毕后剩余部分予以解锁。 (2)第二批可解锁的股份:标的公司2021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核查报 告出具后,若业绩承诺方无须对德新交运进行2021年度的业绩补偿,则该年度可解锁 股份即30%的股份全部予以解锁,解锁日为标的公司2021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日后 的第30个工作日。若业绩承诺方须对德新交运进行2021年度的业绩补偿,则该30%的 股份优先用于对德新交运的补偿,补偿完毕后剩余部分予以解锁。 (3)第三批可解锁的股份:标的公司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核查报 告出具后,若业绩承诺方无须对德新交运进行2022年度的业绩补偿,则该年度可解锁 股份即40%的股份全部予以解锁,解锁日为标的公司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 项审核报告出具日后的第30个工作日。若业绩承诺方须对德新交运进行2022年度的业 绩补偿,则该40%的股份优先用于对德新交运的补偿,补偿完毕后剩余部分予以解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赣州致宏、健和投资、东莞致富和东莞致宏均 已完成出资,赣州致宏、东莞致宏、东莞致富为特定对象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 涉及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并进行有关投资活动,或者受托管理任何私募投资 基金的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健和投资已完成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2)赣州致宏、健和投资、东莞致富和东莞致宏均非专为本次 交易设立;赣州致宏、东莞致富和东莞致宏均为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由于交易 对方对标的公司持续拥有权益时间的起算日,至本次特定对象取得的上市公司发行 股份上市之日均满 12 个月,因此不存在交易对方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需锁定 36 个月的情形;赣州致宏、健和投资、东莞致富和东莞致宏与德新交运签署 的《关于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股权协议》 中已对其取得的德新交运股份做出了相应锁定安排。 14 问题7:关于剩余股权安排。预案显示,业绩承诺完成后的第三年,交易对方有 权要求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公司剩余10%的股权,上市公司应予以配合。请公司补充说 明:(1)如标的资产完成业绩承诺,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剩余股权是否承担强制收 购义务;(2)结合相关安排,说明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 见。 答复如下: 一、如标的资产完成业绩承诺,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剩余股权是否承担强制收 购义务 如标的资产完成业绩承诺,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剩余股权承担强制收购义务。在 业绩承诺完成后,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可以启动标的公司剩余10%股权的收 购事宜。业绩承诺期后的2年内,双方可以洽谈关于10%股权的收购事宜;业绩承诺完 成后的第三年,交易对方有权要求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公司剩余10%的股权,上市公司 应予以配合。 二、结合相关安排,说明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 本次交易与剩余股权收购不构成一揽子交易。剩余 10%股权收购为附条件收购, 该条件能否实现具有不确定性,本次交易的订立未考虑剩余股权收购的影响,剩余股 权收购无论实施与否均不影响本次交易作为一项独立且完整的商业结果,本次交易的 发生不取决于剩余股权收购的发生。根据《关于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股权协议》,剩余 10%股权以该股权收购年份前三年平均 净利润(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确定)的 10 倍市盈率作为计价基础, 具体收购价格目前尚无法确定,因此不符合一揽子交易定义中“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 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鉴于本次交易与剩余股权收购是独 立的,剩余股权收购不是本次交易的前提和条件,因此不构成一揽子交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如标的资产完成业绩承诺,上市公司对标的公 司剩余股权承担强制收购义务;(2)鉴于本次交易与剩余股权回购是独立的,剩余 股权收购不是本次交易的前提和条件,关于剩余股权安排与本次交易不构成一揽子 交易。 问题11:关于标的公司生产经营场所。预案披露,标的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场所 均为租赁取得,其中主要生产厂房及办公地的出租方为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智仙, 15 而该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亦未取得房屋所 有权。请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公司与非所有权人郑智仙签订租赁合同的原因、 合理性及必要性,郑智仙是否有权出租相关土地及厂房;(2)结合周边出租价格, 说明租赁价格是否公允;(3)标的公司的租赁期限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会 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说明将采取何种措施消除影响。请财 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答复如下: 一、标的公司与非所有权人郑智仙签订租赁合同的原因、合理性及必要性,郑 智仙是否有权出租相关土地及厂房 1999年1月19日,台湾致辉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辉精密”)与 东莞市长安镇街口经济联合社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街口联合社”)签订《长安镇街 口经济联合社有偿提供土地给台湾致辉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厂协议书》,约 定街口联合社提供土地给致辉精密使用,使用年限60年,自1999年1月20日起至2059 年1月20日止,街口联合社负责办理国土局建设用地许可证,并协助致辉精密办理房 产登记证。并且,街口联合社一次性收取致辉精密土地租赁使用权费每亩7万元,合 计人民币35万元,同时街口联合社另向致辉精密收取土地管理费每亩每月每平方米人 民币8角,自合同签订第二年起每10年递增10%。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文件,该经营场所所涉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土地,东莞市国 土局于1998年1月10日向街口联合社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且,致辉精密取得 了东莞市城建规划局颁发的编号为99-13-00165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致辉精 密在该地块上建设厂房,但并未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产权证等证明文件。 2011年1月1日,致辉精密与萨摩亚冠伟签订《产权转移证明书》,将上述地块所 涉土地及厂房无偿转移给萨摩亚冠伟有限公司,相关权利义务由萨摩亚冠伟承接。 2017年7月11日,萨摩亚冠伟有限公司与郑智仙、标的公司签订《产权转移证明 书》,将上述地块所涉土地及厂房以人民币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郑智仙,相关权利 义务由郑智仙承接。 标的公司自1999年成立之日起一直在现址进行生产经营,为了维持生产的稳定性, 标的公司与郑智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厂房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也未能办理房屋产权 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6 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因此该租赁合同的效力存在瑕疵。 二、结合周边出租价格,说明租赁价格是否公允 根据标的公司与郑智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经营场所租赁价格为每平每月21元。 通过查询东莞市集体资产管理网站,标的公司附近厂房租赁情况如下: 交易面积 中标价格 序号 厂房位置 与标的公司距离 每平每月价格 /平方米 /每月 1 新安利成路 10 号 约 2 公里 1839 36780 元 20 元 2 新安新辉路 1 号 约 2 公里 5700 119700 元 21 元 3 新安利成二街 6 号 约 2 公里 3107 62200 元 20.02 元 4 新安横中路 32 号 约 2 公里 14800 325000 元 21.96 元 另根据标的公司所在的长安镇新安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说明,标的公司厂房附 近工业厂房每平每月租赁价格大约为22元至25元。 郑智仙出租给标的公司的厂房租赁价格没有明显异于市场价格,租赁价格具有公 允性。 三、标的公司的租赁期限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会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 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说明将采取何种措施消除影响。 标的公司厂房主要用于模具生产,模具的生产对生产场所无特殊要求,周边可替 代的厂房较多,若现厂房将来被政府征收、征用或被强制拆除,标的公司可就近租赁 合适的厂房。且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拟建造新厂区替代现有的厂房,厂房搬迁 不会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关于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股权 协议》的约定,郑智仙作为标的公司目前所使用的厂房的持有人,须在交割日前与标 的公司签署不少于10年的租赁协议,租赁价格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若因房屋 土地产权或租赁审批手续存在瑕疵导致标的公司无法继续正常使用现有厂房的,转让 方及郑智仙应全额赔偿标的公司所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搬迁费、设 备装卸费、运输费用、人工费、装修损失、停业损失、替代厂房的差价损失等)。 因此,标的公司租赁现状不会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标的公司自 1999 年成立之日起一直在现址进行 生产经营,为了保持生产经营的稳定性,郑智仙自 2017 年受让该厂房后继续出租给 17 标的公司,因此租赁合同具备合理性及必要性。该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也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其租赁合同的效力存在瑕疵,但出租方及 标的股权转让方已经承诺,若因房屋土地产权或租赁审批手续存在瑕疵导致目标公 司无法继续正常使用现有厂房的,转让方及出租方应全额赔偿标的公司所产生的所 有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搬迁费、设备装卸费、运输费用、人工费、装修损失、 停业损失、替代厂房的差价损失等),因此,该租赁合同效力的瑕疵不会给标的公司 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2)标的公司租赁的厂房价格没有明显异于市场价格,租赁 价格具有公允性;(3)标的公司的租赁期限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会对标的公司 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12: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预案披露,标的公司所处的精密模具行业 技术门槛高,掌握相关核心技术人员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请公司补充披露:(1) 标的公司人员结构、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构成及占比;(2)相关核心技术人员是 否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对原核心技术人员及管理团队存在重大依赖;(3)收购 完成后公司将采取何种措施维持标的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请财务顾问和律 师发表意见。 答复如下: 一、标的公司人员结构、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构成及占比 截至2020年5月16日,标的公司共有170名员工。管理人员28名,研发人员18名, 技术人员99名,其他人员25名。核心技术人员共有12名,占比7.06%。标的公司通过 综合考核工作年限、业务技能、职业素养、个人品德等来认定核心技术人员。 二、相关核心技术人员是否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对原核心技术人员及管理 团队存在重大依赖 标的公司与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附件第二章《竞 业限制》约定了竞业禁止,甲方为标的公司,乙方为劳动者,具体条款内容为: 第五条 乙方在国内或国外范围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受聘于任何与甲方业务 相类似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之经济组织,从事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业务,无论乙方在 该经济组织内系担任何职位,亦不论其是全职或兼职。不得以乙方或第三方的名义经 营任何与甲方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 第六条 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期限为《劳动合同书》终止或解除之日起2年。 18 第七条 经济补偿金在乙方遵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在竞业限制 期间内按月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月经济补偿金为乙方离职前月工资收入的30%。 乙方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甲方代为扣除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法: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书》终止或解除后由 甲方按月支付给乙方。甲方有权于《劳动合同书》合同期满或解除前,单方面通知乙 方缩短或取消竞业限制期限。若甲方要求缩短竞业限制期限的,则甲方有权减少第七 条所述的经济补偿金;若甲方不要求乙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则甲方无须向乙方支 付第七条所述的经济补偿金,但乙方仍应遵守本协议的其他条款规定。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乙方应在每次就任新用人单位时,书面通知甲方, 该书面通知内容包括:1、用人单位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业务范围;2、乙方 在该单位的岗位、职责;3、不经营竞业业务及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承诺。甲方有权 审核通知的真实性并向上述用人单位通报乙方在甲方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 务。 标的公司对核心技术人员及管理团队无重大依赖。 三、收购完成后公司将采取何种措施维持标的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 核心技术人员与标的公司均签订了劳动合同(5年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约定的竞业条款对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再就业做出限制。 为激励核心技术人员,保持核心技术团队的稳定性,核心技术人员均持有交易对 方的合伙份额,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核心技术人员间接持有上 市公司股份。12位核心的技术人员均出具承诺,承诺五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合伙企业财 产份额,并承诺五年内不会主动解除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截至2020年5月16日,标的公司共有170名员工, 管理人员28名,研发人员18名,技术人员99名,其他人员25名。 核心技术人员共有 12名,占比7.06%。标的公司通过综合考核工作年限、业务技能、职业素养、个人品 德等来认定核心技术人员;(2)相关核心技术人员已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标的公司 对核心技术人员及管理团队无重大依赖;(3)标的公司通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 条款对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团队离职再就业做出限制。核心技术人员均出具相关承 诺,承诺五年内不会转让持有的交易对方财产份额,也不会主动解除劳动关系,以 维持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 19 (以下无正文) 20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专项法律意见书》的 签署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昌道 朱光忠 经办律师: 朱明黄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