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新交运:上海金茂凯德关于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2020-07-28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
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相关事项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Shanghai Jin Mao Partners Law Firm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楼
邮编:200021 电话:021-63872000 传真:021-63353272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相关事项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东莞致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90%的股权,同时通过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
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
顾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6 年 6 月 24
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
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问题与解答》”)
的要求对上市公司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问题与解答》中要求核查的有关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非本专项法律意见文义另有所指,本专项法律意见所使用的简称与《上海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的含义相同。
本专项法律意见仅供德新交运为本次交易之专项核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1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如下:
2
一、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公开披露的公告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德新交运自上市之日起至本专项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止,德新交运及相关承诺方做出的公开承诺及履行情况(不包括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方做出的承诺)如下:
序号 承诺类型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
自德新交运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德新交运股份,也不由德新交运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德新交运本次发行前所持有
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每年转让德新交运老
控股股东德力西新疆投资 股票上市之日
1 股份限售 股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所持有德新交运老股总数的 25%;在持有德新交运 5%以上 履行完毕
集团有限公司 起 36 个月
股份期间内,将于每次减持德新交运股份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德新交运该次具体减持计
划,并配合德新交运完成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如未能按照上述承诺及时通知德新交
运,造成德新交运未能及时公告当次的减持计划的,当次减持收益由德新交运享有。
自德新交运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德新交运股份,也不由德新交运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德新交运本次发行前所持有
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每年转让德新交运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投 股票上市之日
2 股份限售 股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所持有德新交运老股总数的 25%;在持有德新交运 5%以上 履行完毕
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起 12 个月
股份期间内,将于每次减持德新交运股份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德新交运该次具体减持计
划,并配合德新交运完成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如未能按照上述承诺及时通知德新交
运,造成德新交运未能及时公告当次的减持计划的,当次减持收益由德新交运享有。
自德新交运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和间接持有
股票上市之日
3 股份限售 董事长马跃进 的德新交运股份,也不由德新交运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德新交运本次发行前所持有 履行完毕
起 12 个月
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德新交运股票上市后 6
3
个月内,如德新交运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德新交运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德新交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
应调整。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德新交运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德新交运股份。
自德新交运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股票上市之日
4 股份限售 实际控制人胡成中 履行完毕
有的德新交运股份,也不由德新交运回购该部分股份。 起 36 个月
与实际控制人胡成中存有
关联关系的 8 位间接自然
人股东(包括胡成国、包 自德新交运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德 股票上市之日
5 股份限售 履行完毕
秀杰、包秀东、张永、林 新交运的股份。 起 36 个月
少东、黄胜茂、黄胜洲、
胡成虎)
本公司(人)承诺,在本公司(人)持有德新交运股份并对德新交运具有控制权或具
控股股东德力西新疆投资 有重大影响期间,本公司(人)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公司(人)及本公司(人)
避免同业竞
6 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直接、间接控制的公司、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德新交运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或 长期 正在履行
争
人胡成中 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和经营;不利用对德新交运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德
新交运、德新交运子公司以及德新交运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在本公司(人)持有德新交运股份并对德新交运具有控制权或具有重大影响期间,本
控股股东德力西新疆投资
规范关联交 公司(人)及本公司(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公司、企业将尽力避免及规范与德新交
7 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长期 正在履行
易 运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必要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平、公开、公
人胡成中
正的原则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8 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德 长期 正在履行
4
新交运利益。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承诺不动用德新交运资产从事与
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德
新交运填补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控股股东德力西新疆投资
9 其他 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本公司(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德新交运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德新交运利益。 长期 正在履行
人胡成中
重大资产置换
1、本承诺人承诺本次交易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与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所提供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如本次交易所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
调查结论以前,本承诺人承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
德新交运及其董事、监事、 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
10 其他 长期 正在履行
高级管理人员 会,由董事会代本承诺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
提交锁定申请的,本承诺人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
本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报送本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
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如有)自愿用
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1、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德新交运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
控股股东德力西新疆投资
解决关联交 交易;2、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11 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长期 正在履行
易 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德新交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德
人胡成中
新交运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事项的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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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进行表决时,本承诺人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将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3、对于无法
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公
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与德新交运或其子公司依
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上述关联交
易将严格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德新交运或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
公允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德新交运及其子公司、德新
交运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4、本承诺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德新交运造成的经
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5、本承诺在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超过 5%德新交
运股权、或对德新交运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
1、本承诺人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德新交运股份期间,保证不利用自身对德新交运的控
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于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2、本承诺人及本
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不限于独资、合资、合
作和联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
动。如果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现任何与德新交运或其子公司主营业
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新业务机会,将立即书面通知德新交运,并
控股股东德力西新疆投资 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德新交运或其子公司。3、如
解决同业竞
12 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德新交运认定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 长期 正在履行
争
人胡成中 司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上市公司提出
异议后自行或要求相关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4、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拟转让、出售、出租、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允许使用与德新交
运或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资产和业务时,本承诺
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向德新交运或其子公司提供优先受让权,并承诺尽最
大努力促使本承诺人的参股企业在上述情况下向德新交运及其子公司提供优先受让
权。5、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应就德新交运由此遭受的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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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赔偿;本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的全部利益均应归于德新交运。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13 分红 德新交运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公司在具备利润分配条 长期 正在履行
件的情况下,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
行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回报公司股东,公司每三年制定明确清晰的
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7
根据德新交运及相关方的确认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已披露
情况外,德新交运及相关方不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
形。
二、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
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
等情形
本所律师为核查上述情形,查询了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网站,并
查阅了如下报告:
1. 2017 年度《关于对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1129 号)
2. 2018 年度《关于对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信会师报字[2019]第 ZA12239 号)
3. 2019 年度《关于对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1525 号)
4.《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
字[2018]第 ZA11126 号)
5.《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
字[2019]第 ZA12236 号)
6.《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
字[2020]第 ZA11522 号)
7.德新交运披露的 2017-2019 年年报及最近三年公告文件
8.德新交运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德新交运最近三年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
外担保等情形。
8
(二)关于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
律处分或者被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根据德新交运近三年的公告文件及德新交运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交所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
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
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等相关网站查询,情况如下:
2017 年 7 月 10 日,德新交运实际控制人胡成中收到广东证监局的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胡成中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7】28 号)。胡成中
作为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操作失误造成实际减
持数量超过已披露减持数量上限 10 万股。收到决定书后,胡成中按要求前往广
东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并将减持超过已披露减持数量上限的 10 万股所获收益
交给了公司。
2020 年 1 月 21 日,德新交运实际控制人胡成中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关于对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成中、施永晨、雷
忠、沙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6 号)。由于重大抵押事项未履
行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现金流量表数据核算不准确以及内幕信息管理
不规范,时任董事长胡成中受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江门甘蔗化工厂(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整改报告和内部
问责情况。
除上述事件外,本所律师认为:未发现德新交运最近三年资金被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现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未发现德新交运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存在其
他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发现其他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9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
产情形相关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 责 人:
李昌道
经办律师:
朱光忠
经办律师:
朱明黄
年 月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