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新交运: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8-14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国浩(乌鲁木齐)证股字[2020]第 10 号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街 499 号盛达广场 15 层 郵編:8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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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新交运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国浩(乌鲁木齐)证股字[2020]第 10 号
致: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德力西
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温晓军、陈万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
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
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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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公司发布的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集
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股东投票
表决方式、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
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
、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及其他事项等
内容。
因新疆疫情管控需要,现场会议无法正常举行,故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8 月 8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
了《关于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变更会议地点的公告》,除变
更现场会议的召开地址为: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 1777 号飞洲时代
大厦 5 楼会议室外,2020 年 7 月 28 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
变。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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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下午 14:30 分
在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 1777 号飞洲时代大厦 5 楼会议室召开,由
公司董事长【王仲鸣】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为: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
供的截止股权登记日即 2020 年 8 月 10 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
卡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0 名,
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0%。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
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6 名,代表股份 81,768,503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51.1027%。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合计 6 名,代表股份 81,768,5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1027%。
2.根据公司提供的《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签到表》,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在公告会议现场出席和通过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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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实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3.《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方案的议案》;
3.01 标的资产
3.02 发行对象
3.03 标的资产作价
3.04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3.05 发行股份的价格
3.06 发行股份的数量
3.07 价格调整机制
3.08 股份锁定期安排
3.09 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3.10 业绩补偿承诺
3.11 超额业绩奖励
3.12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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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滚存利润分红
3.14 剩余股权安排
3.15 上市地点
3.16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决议的有效期
3.17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3.18 发行对象
3.19 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3.20 发行数量
3.21 股份锁定期安排
3.22 资金用途
3.23 上市地点
3.24 关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决议的有效期
4.《关于<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5.《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6.《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7.《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
四条及其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的议案》 ;
8.《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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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9.《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10.《关于公司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影响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
案》;
11.《关于公司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
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12.《关于公司聘请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
13.《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相关标
准的议案》;
14.《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业绩承诺与补
偿协议>的议案》;
1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16.《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
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的议案》;
17.《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
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之意见的议案》;
18.《关于批准本次重组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备考审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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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议案》;
19.《关于制订〈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
年(2020-2022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以上实际审议议案内容与上述通知的内容相符,没有增加新的议
案或对议案进行修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上议案进行审议,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由于疫情影响,无股东在现场进行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规定的程序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
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中 1-12、14-18 项议案的表决
均依照《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
独计票机制。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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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表决结果
经查验《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票》《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表决结果统计表》,议案第 13、
19 项均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议案第 1-12、14-18 项获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
的要求。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