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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新交运:德新交运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3-16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街 499 号盛达广场 15 层 郵編:830000
         電話/Tel: 13899993996            (+86)(991)3070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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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新交运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德力西新

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谢红

疆律师、付文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出具意见基于以下假设:即公司已提供了本

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

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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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

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2 月 2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德力西新疆交通

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发布的该《会议通知》中载

明了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股东投票表决方式、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

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议案、会议

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及其

他事项等内容。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下午 14:30 分在

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铁北五路 236 号乌鲁

木齐国际公铁联运汽车客运站 2 楼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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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

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为: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

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即 2021 年 3 月 10 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

卡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 人 共 2 名 , 代 表 股 份 81,600,100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50.9975   %。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11 名,代表股份 1,695,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596 %。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 合 计 13 名 , 代 表 股 份 83,295,600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52.0571 %。

    (二)根据公司提供的《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签到表》,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及其他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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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表决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3.《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方案的议案》

   3.01 标的资产

   3.02 交易对方

   3.03 标的资产作价

   3.04 支付方式

   3.05 支付期限

   3.06 交易对方持股安排

   3.07 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3.08 业绩补偿承诺

   3.09 超额业绩奖励

   3.10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3.11 关于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决议的有效期

   4.《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5.《关于〈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

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6.《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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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8.《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

上市的议案》

    9.《关于公司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影响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10.《关于公司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

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11.《关于公司聘请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

    12.《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相

关标准的议案》

    13.《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1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相关事宜的议案》

    15.《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

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的议案》

    16.《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

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之意见的议案》

    17.《关于批准本次重组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备考审阅报

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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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关于本次重组方案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

    19.《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

    20.《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21.《关于批准本次重组有关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22.《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以上实际审议议案内容与上述通知的内容相符,没有增加新的议

案或对议案进行修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上议案进行审议,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

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

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中议案的表决均依照《股东大

会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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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表决结果

    经查验《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票》《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表决结果统计表》,上述议案 1-21

项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议案

22 项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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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经办律师在最后一页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

为有效文本。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付 文 文

           温 晓 军




                                                            谢 红 疆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