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德新:德新交运董监高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1年7月修订)2021-07-31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1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
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
司《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帐户
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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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每次反向交易(即买入后卖出或卖
出后买入)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6 个月,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前
款所述收益的计算公式为:收益=反向交易的价差绝对值×本次卖出或买入的股
份数量。
本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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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属于证券从业人员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同时遵守关
于证券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
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
范性文件许可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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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需买卖公司股票,须至少提前
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其买卖计划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
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帐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
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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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及
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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