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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德新:德新交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7月修订)2021-07-31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德力西

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监督和检查职能。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职工代表监

事 1 名。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表决产生;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

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

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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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向公司相关人员和机构了解情况,相关

人员和机构应给予配合。

    监事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为其提供服务和

出具专业意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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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召集和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

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

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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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

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一)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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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6、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前 3 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人的姓名、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五章 监事会的审议程序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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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表决的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

票,并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

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期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结果不予统计。

    第二十三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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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

       第二十七条 监事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委托其他监事事代为出席监事

会会议,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策,由委托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

重损失的,投赞成票的监事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投反对票的监事,可免除责任。

       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不得免除责任;虽在讨

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在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董事,也不得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需要保密的监事会会议有关内容,与会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

必须保守机密,违者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

人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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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

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以下”、“超过”都含

本数;“不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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