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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德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6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要求,

作为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分红标准和分红比例明确清晰,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股东利益,能够

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次董事会审议公司 2021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1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等方面

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和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



    三、《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21 年

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形成了《德力西新疆

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状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

评价是客观和真实的,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做出的 2021 年度内部

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四、《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第四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进行核查,本次董事会提名的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的非独立董

事具备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符合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进行核查,本次董事会提名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的独立董事具备

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符合本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核销资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核销资产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相关

说明及独立意见发表如下: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核销资产的议案》。本次拟核销的各项资产共计

2,380,940 元,已全额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因此本次核销不会对公司 2021 年度

利润产生影响;本次资产核销事项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行为,本次资产核销不涉及公司关联方。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核销该笔资产。



    七、《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事项进行了核

查,现将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发表如下: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议

案》。公司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9.3.2

条和第 9.8.1 条情形进行了逐项排查,公司 2021 年度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指标

涉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且不触及其他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

情形。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

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八、《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IPO、2016-2021 年度提供审计

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审计

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

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九、《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东莞致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致宏精密董事会决议,

同意为德新交运与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的《并购贷款借款合同》

项下发生的融资业务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权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

任保证,致宏精密的具体担保责任以双方签订了《并购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我们认为,全资子公司致宏精密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有利于保障

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及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

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同意致宏精密为此

次并购贷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6 日
(本页无正文,为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盈如                     顾孟迪                      李薇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