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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立股份: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2017-08-08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




          广东东莞
      二○一七年八月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2017 年 8 月 15 日(星期二)14:00
    网络投票:2017 年 8 月 15 日(星期二)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
    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松柏塘村南花园路 1 号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楼会议室
三、会议主持人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谭洪汝先生
四、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提名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五、会议流程
    (一)会议开始
    1、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2、会议主持人介绍到会股东及来宾情况、会议须知
    (二)宣读议案
    宣读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三)审议议案并投票表决
    1、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质询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回答问题
    3、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
    4、现场股东投票表决
    5、计票人、监票人、与会律师共同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6、现场表决结果上传上证所系统
    7、网络投票结束并取得最终投票表决结果
    8、监票人代表宣布最终表决结果
                                   -1-
(四)会议决议
1、宣读股东大会表决决议
2、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五)会议主持人宣布闭会




                           -2-
                                                                   目 录


会议须知........................................................................................................................................... 2

议案一:关于提名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4

附 1: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 5

附 2: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 6

附 3: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 9




                                                                         1
                                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
会议须知,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维
护股东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东参加本次会议,依法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认
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为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务必请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下同)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到达会场登记参会资格并
签到。未能提供有效证件并办理签到的,不得参加现场表决和发言。
    除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
律师、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
会场。
    五、出席会议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在全部
议案宣读后的审议表决阶段,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就议案内容向会议主
持人申请提出自己的质询或意见。
    股东必须遵守会场秩序,需要发言时接受公司统一安排。会议召开期间,股
东事先准备发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先向会议会务组登记;股东临时要求发言的,
应当先以书面方式向会议会务组申请,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方可进行。
    六、股东在会议上发言,应围绕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每位股
东发言范围仅限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内容,超出此限的,会议主持人有权取消
发言人该次发言资格。股东每次发言时间不应超过 3 分钟,发言时应先报股东名
称和所持股份数额。
    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
于与本次会议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
共同利益的提问,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七、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
票表决。有关投票表决事宜如下:
     1、公司于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可以通过现场记名投票方
式对会议审议议案进行表决,也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
    2、参加现场记名投票的股东在表决票上填写所拥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
                                      2
签名。
    3、参会股东应就每项议案行使表决意见,每个议案的表决意见分为:赞成、
反对或弃权。参加现场记名投票的股东请按表决票的说明填写,未填、错填、字
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视为“弃权”。
    4、全部议案审议表决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将表决票收回。
    5、参会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或同一股份在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
表决的,均以第一次表决为准。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具体操作请见相关投票平
台操作说明。
    八、为保证会场秩序,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振动状态。除会务组
工作人员外,谢绝录音、拍照或录像。场内请勿大声喧哗。对干扰会场秩序、寻
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九、股东大会结束后,股东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




                                   3
议案一:关于提名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周亚民先生即将任期届满离任,为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公司董事会拟向股东大会提名选举易兰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其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一致。易兰女士现为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
从事公司财务管理、投资与风险管理方面的课题研究与教学。
    经董事会初步审查,易兰女士具备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所要求的独
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本公司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不存在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不良纪录,且其未在境内超过五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也
未在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同意董事会提名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选举的独立意见;上述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要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附 1: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附 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易兰)
    附 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易兰)




                                  4
附 1: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易兰女士,198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博
士。2009 年 9 月起任职于暨南大学,现为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副教授,
主要从事财务管理、投资与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研究与教学工作。

    易兰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其未曾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5
附 2: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易兰女士为东莞市华立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
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东莞市华
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
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
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
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6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
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
超过六年。


                                     7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在暨南大学会计学系担
任公司财务管理等专业方向的副教授。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
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24 日




                                     8
附 3: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易兰,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为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
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东莞市华立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
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9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
者是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

    (四)在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

    (五)为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
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
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
年。

                                  10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在暨南大学会计学系担任公
司财务管理等专业方向的副教授。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
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
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易兰
                                                       2017 年 7 月 24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