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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立股份: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8-16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1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4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8/22       -             2017/8/23      2017/8/2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6 月 28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详细内容可查阅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6,7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4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0,015,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8/22          -           2017/8/23      2017/8/2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经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确认,以下股东现金股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姓名
                         A3******94
         1                                               谭洪汝
                         A8******29
         2               A4******21                      谢劭庄
         3               A7******74                      卢旭球
         4               A7******16                      谢志昆
         5               A2******79                      王堂新

         6               A7******23                      肖紫君
         7               A7******95                      赵宇彦


       除以上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3. 扣税说明


    (一)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
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 0.45 元。
    (2)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45 元,在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
预提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 0.405 元。
    如其认为其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
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
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执行,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405 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
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
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
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四)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
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其税负为 10%,公司将代扣代缴所得
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 0.405 元。
       (五)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其所得税,由纳
税人自行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公司实际向其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45 元(含
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联系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69-83338072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