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股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7-09-09
华立股份(603038)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有效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含控股子公
司)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及确保公司发
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最终实现企业、员工、股东、社会价值的多赢,制定了《东
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
为保证《激励计划》顺利实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市华立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通过对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含
控股子公司)进行工作业绩、能力态度等方面工作绩效的全面评估,保证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同时,健全公司激励对象绩效评价体系,促进激励对象
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为对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要求的激励对象进行有效考核,为本次激励计划
执行过程中各限售期内限制性股票可否解除限售提供评价依据。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基础,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激励对象的
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
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的考核范围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独立董
事及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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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层管理人员(含控股子公司);
3、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含控股子公司);
所有激励对象均已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考核期间和次数
考核期间为激励对象在每次解除限售安排所对应的规定考核年度,即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考核实施次数为各考核年度各一次。
五、考核体系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指标
根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对于公司业绩指标的规定: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次
①以 2014-2016 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解除限售
②以 2014-2016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1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2%。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次
①以 2014-2016 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解除限售
②以 2014-2016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1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次
①以 2014-2016 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5%;
解除限售
②以 2014-2016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
上述所指净利润为公司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且不考虑股权激励成本的影响。若公司在业绩考核年度期间并购或对外
参股投资其他企业的,则该被并购或参股投资公司的损益或收入均不纳入上述净
利润或营业收入考核指标的核算中。
(二)激励对象层面的个人绩效考核
个人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规定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等级 对应解除限售比例
优秀 100%
良好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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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60%
不合格 0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激励
计划》规定比例申请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所有激励对象对
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六、考核结果的应用
1、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方可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
(1)公司的业绩要求:财务业绩达成业绩考核目标;
(2)激励对象的业绩要求: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
2、个人当次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核定:
个人当次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对应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次计
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次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
《激励计划》第五章第三部分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中规定的当次可解除限售的比例
七、考核程序
1、每一考核年度年初,公司行政人事中心组织审计、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
根据公司年度关键性工作和任务确定激励对象当年的关键业绩(KPI)考核指标,
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备案。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工作的需要,激励对象若需要调整年初制定
的考核方案,须经直接上级和行政人事中心审核通过后,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备案。
3、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4、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对激励对象进行
考核,并在考核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反馈至激励对象本人,激励对象
无异议后,形成绩效考核结果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备案,作为股
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5、如激励对象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可在考核结果反馈之日起 5 日内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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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人事中心提出申诉,行政人事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如
确实存在不合理因素,可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由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裁决最终考核结果。
八、考核结果管理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须保留所有考核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为五年,
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统一销毁。
2、为保证绩效激励的有效性,绩效考核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
重新记录,须当事人签字。
3、考评主体应对被考核的激励对象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违反上述责任
义务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予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将取消考评主体资格。
九、附则
1、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2、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