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华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9-28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东莞市华
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核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相关材料。现发表书面确认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以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
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
展的实际需要。

    (3)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9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17

                                    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4)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筹,公司不
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17 年 9 月 27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7 名激励对象授予 47.3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黎晓霞、高振忠、易兰

                                                        2017 年 9 月 27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