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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立股份: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18-01-10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
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股
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对华立股份首次公开
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和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112号)核准,华立股份向社会公众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70万股,并于2017年1月16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6,670万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完成后,总股本为6,670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670万股,有限售条件
流通股为5,000万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于2017年11月完成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登记工作,股本数量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11月10日,公司完成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
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36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为45.3万股,公
司的总股本由66,700,000股变更成67,153,000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16,700,000
股,限售流通股50,453,000股。各相关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不变,持
股比例相应减少。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数量为1,000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14.89%,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现锁定期即
将届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总数(股)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1        卢旭球                             5,500,000                 5,500,000
  2        王堂新                             4,500,000                 4,500,000
             合计                            10,000,000                10,000,000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限售股上市流通的
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作出承诺如下:

      (一)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股东卢旭球、王堂新承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卢旭球、王堂新承诺: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
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
整)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
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董事卢旭球、王堂新同时承诺:在公司任职期间,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从公司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相关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卢旭球、王堂新承诺:本人所持股份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0%,减持价格(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
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股东卢旭球、王堂新同时承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
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上述股东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发行人所有。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持有人严格履行
各自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10,0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
        数 14.89%;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8 年 1 月 16 日;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2 名;

        (四)本次申请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解除限售   剩余限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总数(股)
                                               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售数量
 1        卢旭球                 5,500,000            8.19%      5,500,000          0

 2        王堂新                 4,500,000            6.70%      4,500,000          0

        合计                    10,000,000           14.89%     10,000,000          0

     注:公司董事卢旭球、王堂新在股份解除限售后仍需遵守相关法规要求:在其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卢旭球、王堂新应遵守相关承诺:本人所持股

份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0%,减持价格(公

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就上市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的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
承诺;

   3、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保荐机构同意华立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郜泽民                    郑伟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