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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21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于 2018 年 8 月 20 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阅读相关会议资
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东莞市华
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要求,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及提名新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黎晓霞女士任期届满离任申请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拟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任职资格等已经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国
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对秋天先生拟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并同意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二、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已离职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
格的调整,回购数量由 11,000 股调整为 15,400 股,回购价格由 23.54 元/股调
整为 16.6143 元/股。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符
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
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和价格合法合规,相关审核程序合规。本次事项不
会影响公司《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
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按照《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程序对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将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子公司浙江华富立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
并将项目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符合公司目前实际经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际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加速公司资金周转,降低财务费用支出,增强公司资金营运能力。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将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担保事项的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担
保内容主要针对用于子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周转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经营的
实际需要。公司本次担保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
规定。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担保的事项合理,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
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将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黎晓霞、高振忠、易兰
                                                       2018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