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股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2-19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4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鉴于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
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9,555股,在本次的股份
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从93,998,800股变更为93,989,245股,注册资本
将由93,998,800.00元变更为93,989,245.00元,并因此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
内容进行修改。
同时,鉴于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公司根据修正后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修订的对照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3,998,800.00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3,989,245.00
第六条
元。 元。
公司股份总数为 93,998,800 股,均为人 公司股份总数为 93,989,245 股,均为人
第十九条
民币普通股。 民币普通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
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条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 份的;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
的活动。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二)要约方式;
一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
条
(二)要约方式;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本章程的规定,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
条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转让给职工。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工作;
第一百零
七条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裁的工作; 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办
理与《公司章程》上述条款修订有关的登记备案手续等事项。本次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2019 年 2 月修订)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公司章程》上述条款修订等事项尚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