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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立股份: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9-03-29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
立董事,现就 2018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做如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在 2018 年度认真履行了
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独立作用,维护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积极参加
公司董事会,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1.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变动情况
    2018 年 9 月,独立董事黎晓霞女士因任期届满离任,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原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并补选公司新任独立董事的
议案》,补选秋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 2018 年 9 月 7 日
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2.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易兰女士,198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
博士。2009 年 9 月起任职于暨南大学,现任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副教授、
公司独立董事。
    高振忠先生,196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
历、博士学位。1981 年至 1990 年,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呼中林业局工作;1990
年至 1993 年就学于东北林业大学;1993 年 8 月至今工作于华南农业大学,历任
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秋天先生,198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
职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岭南生态
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2018 年 9 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进行说明
    1、我们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成员均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
职;我们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直系亲属,未持有公司股份;我们本人及直系
亲属均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
    2、我们本人没有为公司及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
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
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因此,我们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2018 年度,独立董事全部出席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相关会议,积极履行
了公司独立董事应尽的各项义务。2018 年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
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报告期内独立董事没有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
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出席 2018 年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本年应参加       现场出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姓名
                   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高振忠                 7              5            2               0       0
易兰                   7              5            2               0       0

秋天                   3              2            1               0       0
黎晓霞(已离任)       4              4            0               0       0
   注:黎晓霞女士任期届满,已于 2018 年 9 月卸任独立董事职务。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2 次股东大会,所有独立董事均亲自出席会议并积极听
取现场股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履行职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18 年,我们对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经核查相关资料后对各事项的
相关决策、执行及披露情况的合法合规性作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具体如下:
    (一)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根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客
观的对公司所有的担保事项进行了严格的核查和监督,报告期内,公司总共对外
提供担保三次,即为总部现有厂区厂房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工程提供反担保、分别
为全资子公司四川华富立、浙江华富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开票授信业务提供连带保
证责任担保。公司所有担保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3 月 26 日、2018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变更、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剩余
募集资金永久补流等相关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等事项,符合公司目前实际经营及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效率,加速公司资金周转,降低财务费用支出,增强公司资金营运能
力。
    (三)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了 2017 年度利润分配,以总股本 67,153,0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4 股;同时,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80 元(含税),总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8,802,840.00
元(含)。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没有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
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四)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我们认为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在受聘期间,该所谨遵独立、客观、
公正的执业标准,勤勉尽责的履行义务,客观公正的发表意见,较好的完成了公
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公司聘请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8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五) 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七) 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持续完善了内部治理和组织架构,并得到
有效实施,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会计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目前暂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
的重大缺陷。
    (八) 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及提名委
员会。2018 年度,我们积极、按时出席了各次会议,认真审议相关议案,并出
具了相关的书面审阅意见,在各专门委员会中发挥了主导作用,促进董事会决策
的合理性、有效性。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情况、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在报告期内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认真审核董事会审议的各
个议案,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二)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相关事项,查阅
有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关注公司的经营、治理情况。
    (三)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8 年,我们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法人
治理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以及对董事会
决议执行、定期报告、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等事项进行认真核查、监督并提出建议,
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同时特别关注相关提案对全体股东
利益的影响,勤勉尽职,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19 年,我们将继续本着谨慎、诚实的原则,按照《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对独立董事的规定要求,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
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决
策提供参考意见,从而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和经营绩效,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振忠、易兰、秋天
                                                       2019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