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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立股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07-31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七月
                                                                                         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         邮政编码: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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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委托,指派程俊鸽律师、周诗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
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
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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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同
意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及《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等议案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

    2.2019年7月12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
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系
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
者的投票程序、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
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 10:3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谭洪汝先生主持。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实施的投票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 9:15—9:
25,9:30—11:30,13:00—15:00 进行,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实施的投票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
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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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 97,068,0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7683%。本所律师已核
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人数 1 名,代表股份 1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通过网
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
证。

    3.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秘书和见证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
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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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以及《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由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公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其中,对涉
及中小股东利益额事项,对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
独计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
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7,068,020 股,反对 18,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13%,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187%。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
果如下:同意 0 股,反对 18,200 股,弃权 0 股。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7,068,020 股,反对 18,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13%,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187%。

    3.《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7,068,020 股,反对 18,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13%,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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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谭洪汝得票 97,068,02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99.9813%;谢劭庄得票 97,068,02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13%;卢旭球得票 97,068,02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13%;谢志昆得票 97,068,020 股,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13%;王堂新得票 97,068,02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13%;肖建学得票
97,068,02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13%。

    同意选举谭洪汝、谢劭庄、卢旭球、谢志昆、王堂新、肖建学为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易兰得票 97,068,02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99.9813%;高振忠得票 97,068,02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13%;秋天得票 97,068,02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13%。

    同意选举易兰、高振忠、秋天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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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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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诗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