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股份: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19-10-31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19-076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共计:32 人
解除限售股数:28.8806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22%。
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除
限售暨上市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和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同意公司为 32 名符合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
售 28.8806 万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7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17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1
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7 年 9 月 9 日至 2017 年 9 月 18 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 年 9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7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7 年 9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6、2017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完成了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
记工作,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17 年 11 月 10 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共
向 36 名激励对象授予 45.3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3.54 元/股。
7、2018 年 8 月 2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
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因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原激励对象中部分员工因离职不再符合公
司股权激励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将上述原因确认的
15,400 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2
8、2018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
了相应的法律意见。该等股票已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合
计解除限售股份 21.6580 万股。
9、2019 年 2 月 1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
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原激励对象中部分员工因
离职不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将上
述原因确认的 9,555 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10、2019 年 7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
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因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原激励对象中部分员工因离职不再符合
公司股权激励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将上述原因确认的
13,377 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11、2019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
应的法律意见。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规定的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该解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成就。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规定的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的;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该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需满足下列两个考核指标之一:
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入为72,194.71万元,相对于
①以 2014-2016 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
比较基准,营业收入增长率
长率不低于 25%;
为42.68%,第二个解锁期公
②以 2014-2016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18 年营业收入
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成就。
增长率不低于 40%。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达到公司业绩目标,以及
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个
人当次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当次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对应解除限售比
例×个人当次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次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被授予的限 2018年度32名激励对象绩效
制性股票总数×本计划本章第三部分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中规 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个人
定的当次可解除限售的比例 绩效考核条件成就。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规定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等级 对应解除限售比例
优秀 100%
良好 100%
合格 60%
不合格 0
注: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不包含业绩考核年度期间并购或对外参股投资其
他企业的营业收入。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
就,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 32 名
激励对象的股份数共计 28.8806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22%,公司将按
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4
三、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5%,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具体数量为
28.8806 万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为 32 名。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占其获授 剩余未解除限售
姓名 职位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 的限制性股票数
(万股) (万股) 票的比例 量(万股)
副总裁、董事
肖紫君 4.802 1.6807 35% 1.4406
会秘书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77.714 27.1999 35% 23.3142
(业务)骨干(共计 31 人)
合计(32 人) 82.516 28.8806 35% 24.7548
说明:
(1)2017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完成了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登记工作,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17 年 11 月 10 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共向 36 名激励对象授予 45.3 万股限制性股票。
(2)2018 年 5 月,公司实施完成了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当时
的总股本 67,153,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8 元(含税),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激励对象
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因资本公积转股事项每股增加 0.4 股,限制性股票总数
量因此由初始授予的 45.3 万股增加到 63.42 万股。
(3)2018 年 8 月,因 2 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对其所持有的合共计 1.54
万股(调整后)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限制性股票总数
量变更为 61.88 万股。
(4)2018 年 11 月,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34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1.658 万股,解除限售后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总数为 40.222 万股。
(5)2019 年 2 月,因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对其所持有 0.9555 万股(调
整后)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总数量变更为 39.2665 万股。
(6)2019 年 5 月,公司实施完成了 2018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 2018 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时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5
0.32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上述权益分派方案
实施后,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因资本公积转股事项每股增加 0.4
股,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增加到 54.9731 万股。
(7)2019 年 7 月,因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对其所持有 1.3377 万股(调
整后)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总数量变更为 53.6354 万股。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8.8806 万股,激励对象为 32 名,占公司目前总股
本的 0.22%。
公司监事会对涉及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 32
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划对
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
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
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解除限售的程序符合《股权
6
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向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解除手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限售期尚
未届满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待
第二次解除限售期届满后,公司可就合格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
票申请办理解除限售。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31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