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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31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召开。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东莞市华立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
了相关会议资料和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划对
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况。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二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担保事项的被担保方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为东莞市宏源复合
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华世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湖北华置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所提供的担保主要用于满足其厂房等固定资产建设的融资需要,为东莞市康茂电
子有限公司的担保主要用于满足其日常经营所需的周转资金融资需要,以上担保
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公司本次担保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相关审批程序
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
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担保的事项合理,决策
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调整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授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障资金安全、流动性较好的前提下,在规定的额度内,将短期闲置
自有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可进一步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提
高公司整体收益。公司在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及合规性前提下对闲置自有资金开
展理财业务,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关于调
整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授权的议案》相关内容。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振忠、易兰、秋天
                                                     2019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