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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立股份: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0-02-25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
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财
产安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及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
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等有价证券投资。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
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
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
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风险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
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实施、风险
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
资规模。
    第六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
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地
进行风险投资。
    第七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
个月内,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
金额未达到该标准的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二)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可以在其金额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经营
管理层决定、实施具体的风险投资行为。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
现行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委托理财金额以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的单日
最高余额计算,并非指委托理财发生额。公司测算时,以截至测算当日生效中的
理财产品计算本金余额总额,短期滚动理财产品金额可滚动使用,不以发生额重
复计算。
    第九条 在进行证券投资时,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开户、
年审和销户等管理工作,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
全。公司开户、转户和销户必须经董事长批准。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实施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风险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
限范围内对公司的风险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风险投资管理人作为风险投资项目
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
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董事会秘书负责履
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参与制定和实施风险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风险投资
理论及相关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以
提升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风险投资项目批准实施后,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密切关注公司所投
项目运行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报告风险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管控和操
作建议等。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必须执行严格风险控制原则。风险投资操作
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公司用于风险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
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
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
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
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的项
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就风险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
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风险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
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
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流程

    第二十条 董事长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提
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要及时对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
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投资部门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对此次风险
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向董事会做书面的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风险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公司参与风险投资的人员均
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和责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的风险投资情
况,并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风险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
用知悉公司风险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东莞市华立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及时将风险投资信息向公司董事
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
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包括:
    (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
资的比例;
    (二)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三)上海证券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证券
投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买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风险投资项目要做好持续性信息披露。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已
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
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
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由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