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股份: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4-29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0769-22113725
保荐代表人:郑伟、郜泽民 保荐代表人联系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东莞
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股份”、“发行人”或“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
导期已满。东莞证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
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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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郑伟、郜泽民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038
法定代表人 谭洪汝
注册资本 131,571,566 元
住所 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松柏塘村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松柏塘村
联系人 谭洪汝
联系电话 0769-8333807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1 月 1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保荐机构与华立股
份签订的《保荐协议》,东莞证券勤勉尽职的履行了对华立股份的持续督导义务。
1、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
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
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
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
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
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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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
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
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相关责任人
履行相关承诺;
(8)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持续督导协议约定的方式,积极配合保荐工作,按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
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华立股份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
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华立股份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七、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17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0,030.72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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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了同意意见。
2018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意见。
2018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的议案》,同意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
发表了同意意见。
2019 年 3 月 28 日,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技术中
心扩建项目”及“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扩建项目(变更后)”的实
施期限由原计划延长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
发表了同意意见。
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
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意见。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
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
作符合《上市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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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华立股份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华立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华立股份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
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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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郑 伟 郜泽民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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